能源管理合同稅收優惠
1、政策參考:《關於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0]25號)
由該文件可以看出:國家積極推行以分享節能效益為基礎,建立市場化的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服務機制。以加強稅收征管為前提,對節能服務產業首次明確了多稅種的扶持政策。
2、政策參考:《關於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
明確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從2011年1月1日開始,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可以免征增值稅。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對於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相關規定的,從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開始,前面1—3年可以享有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第4—6年需要按照25%的適用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註意:節能服務公司享受以上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如果還從事其他適用不同稅收政策待遇項目的,則應單獨計算享受稅收優惠項目的收入、扣除,並對企業的期間費用進行合理分攤;如果沒有單獨計算的,則不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總結:能源管理合同的節稅籌劃,首先要了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再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開展稅務籌劃。
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基本條件
節能服務產業稅收政策僅適用於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項目,所以必須是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合同能源管理包括:
1、節能效益分享方式
2、節能量保證型
3、能源費用托管型
4、融資租賃型和混合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