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方面:
我國政府對宗教團體的免稅規定如下:
(壹)國家稅務局1986年9月15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免繳房產稅”。
(二)國家稅務局1987年9月27日發布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局的立法解釋是:“宗教寺廟自用的房產,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員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宗教寺廟自用的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用地和寺廟內的宗教人員生活用地。”(《中華人民***和國行政法規選編》上卷948—949頁,957—958頁)
(三)1987年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文件規定,佛教、道教寺觀的門票收入免稅。
(四)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收入、捐贈收入、信徒的布施收入等免稅。
(五)中辦發(1985)59號文件指出,宗教團體以自養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服務收入的糧食、蔬菜、茶葉、水果、牲畜等,用於自己維持和改善生活的部分,也應免繳稅金。
問:僧人的個人收入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遵照《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我國公民的工資收入和其他勞動報酬收入(勞務收入、稿酬、片酬、演出、技術服務收入等等),凡達到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標準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宗教界人士也是國家公民,同樣具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因此,宗教教職人員的個人收入如果達到國家法律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標準的,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佛教寺院的僧人在寺院裏有單資收入(與工資收入有所不同),多數寺院每人每月只發幾十元到二、三百元不等,因而大多數寺院僧人的收入尚達不到個人所得稅征收標準,所以多數僧人壹般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也有少數寺院比較富裕,發給僧人的單資達到甚至超過了公民個人所得稅征收標準,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佛教寺院修建宗教活動用的殿堂等房屋是否也要繳納建築稅或其他稅金?
答: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屬於非盈利性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從某種意義上說,也屬社會上部分信教群眾的公益單位。國家已經規定宗教用的房屋、土地、門票、宗教收入等免繳稅金;比照國家上述免稅規定,宗教團體或者寺觀教堂在宗教活動場內修建宗教用房屋,也應當免繳建築稅或其它稅款。因此,佛教寺院修建宗教用殿堂時,可向當地稅務部門申請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