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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好,請問個體戶的定期定額稅率是多少?

個體戶定期定額綜合稅率約為4.5%。增值稅稅率3%,個人所得稅稅率1%-2%,其他附加稅0.5%左右。

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稅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和加強對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征收)的管理,保證公平稅負,保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個體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核定個體工商戶在壹定經營場所、壹定經營期限和壹定經營範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含經營數量)或收入(以下簡稱定額),並在此基礎上確定其應納稅額的壹種征收方式。?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稅務機關批準,生產經營規模較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員戶)的稅收征管。?

第四條配額核定由稅務機關負責組織。?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征收管理範圍,分別核定所轄稅種的定額。?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聯系制度,確保信息渠道暢通。?

第五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定期戶進行分類,在年度內按行業和地區選擇壹定數量的有代表性的定期戶,對其經營和收入情況進行典型調查,進行調查分析,並填寫相關表格。

典型調查戶應占行業和地區總戶數的5%以上。具體比例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六條定額執行期的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定額執行期是指經稅務機關批準後的第壹個納稅期至最後壹個納稅期。?

第七條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采用以下壹種或多種方式核定:

(壹)根據原材料、燃料、動力等的消耗量計算或核定計算;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的方法計算;?

(三)按庫存計算或核定計算;?

(四)根據發票及相關文件核定;

(五)依法經營銀行賬戶資金;?

(六)參照同規模、同地區納稅人在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的生產經營情況;?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批準。?

稅務機關應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核定定額,增強核定工作的規範性和合理性。?

第八條稅務機關核定配額程序:

(1)自行申報。定期戶應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和申報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填寫相關申報資料。申報內容應包括經營行業、經營面積、從業人數、月營業額、收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申報項目。?

這壹項提到的業務量和收入都是估算。?

(2)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照典型調查結果,采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額,計算應納稅額。?

(3)名額公示。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

公示的地點、範圍和形式,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利於定期定額戶和社會各界理解和監督的原則確定。?

(4)上級批準。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公示意見結果對定額進行修訂,並將核定情況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審核後填寫《核定定額通知書》。?

(五)下達配額。將《核定定額通知書》送達定期定額戶執行。?

(六)公布名額。主管稅務機關將在原公示範圍內公布最終定額和應納稅額。?

第九條定期戶應當建立收付憑證粘貼簿、銷售登記簿,完整保存有關納稅資料,並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第十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固定業戶有納稅申報的義務。?

簡易申報的定期戶,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應納稅款,當期(指納稅期限,下同)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壹條數據電文申報、郵政申報、簡單申報等。經稅務機關批準後實施。已確定的納稅申報方式在配額執行期內不會改變。?

第十二條定期戶可以委托銀行或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納稅手續。?

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納稅的,應當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開戶銀行和賬號。其賬戶存款應足以按期繳納當期稅款。其存款余額低於當期應納稅額,致使當期稅款不能按期入庫的,稅務機關按欠繳稅款處理;實行簡易申報的,按逾期納稅申報和逾期繳納稅款處理。?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定期定額收入戶應當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稅務事宜:

(壹)定額與發票金額或者稅控收款機記錄的數據相比較後,超過定額的業務和收入的應納稅額;?

(二)在稅務機關批準的經營地點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應繳納的稅款。?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根據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納稅成本的原則,可以采取簡化征收方式,具體方式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當地情況,依法委托有關單位代征稅款。稅務機關和代征單位必須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並向代征單位出具委托證書。?

第十六條定期戶經營地點偏遠,納稅額較小,或者稅務機關征收有困難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簡化征收期限。但最長簡並征收期不得超過壹個配額實施期。?

簡並征期的征稅時間為最後壹個納稅期。?

第十七條。通過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繳納稅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領取完稅證明,也可以向稅務機關委托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領取。稅務機關也可以郵寄送達,或者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委托有關單位送達。?

第十八條定額執行期結束後,定期定額收入戶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業務量和收入額。申報數量超過限額的,按照申報數量納稅;申報金額低於定額的,按照定額納稅。具體申報期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定期戶當期業務量和收入超過定額壹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繳清稅款。具體範圍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九條定期戶連續壹個納稅期的業務量和收入超過或者低於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的,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式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條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定期定額戶上壹定額執行期的業務量和收入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的業務量和收入超過定額壹定幅度,但稅務機關未進行納稅申報和結清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其業務量和收入連續納稅期超過定額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重新核定其定額。?

第二十壹條定期戶停業,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報告;提前復業的,應當在復業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交復業報告;需要延長停業時間的,應當在停業期限屆滿前向稅務機關提交延長停業時間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稅務機關停止定期戶實行定期征收方式時,應當書面通知定期戶。

第二十三條定期定額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的申請,並提供充分證據說明其生產經營的真實情況,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定期戶也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直接向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定期定額戶在收到重新核定定額的通知、行政復議決定或人民法院判決前,仍按原定額納稅。?

第二十四條稅務機關應嚴格執行配額審批程序,遵守回避制度。個體稅務人員不得擅自確定或改變定額。?

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收征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7年6月65日+0日起施行。1997 6月1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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