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個人所得稅由公司代扣代繳,申報繳納至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並按月辦理扣繳申報。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
個人所得稅壹般由支付工資或個人所得的企業或單位代扣代繳,不需要哪些步驟或者手續。按照稅率在當月工資表中代扣,月度申報即可。年收入超過12萬元含的且無單位代扣代繳的,需按規定時間到地稅局自行申報。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代扣代受稅款憑證,並詳細說明納稅人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護照號碼等個人情況。
當然如果妳是個體戶,則由個人主動到稅務局申報。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壹般由支付方代扣代繳,申報繳納至稅務機關。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並按月辦理扣繳申報。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
符合需要辦理匯算清繳情形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居民個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辦理預繳申報和匯算清繳。
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