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工人有權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用人單位未征得職工同意安排年休假或者為職工安排的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為應休年休假天數支付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包括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職工因自身原因書面提出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只能支付其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第十壹條計算年休假工資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月工資除以帶薪天數(21.75天)折算。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年休假工資前,職工扣除加班費後的月平均工資12個月。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對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度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算和支付辦法按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