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額的計算
(1)將員工當月取得的全年壹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根據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壹次性獎金的當月,職工當月工資收入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應按照上述方法確定年度壹次性獎金扣除“職工當月工資收入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余額,確定年度壹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額。
(二)職工個人當月取得的年度壹次性獎金,按照上述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額計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員工當月工資收入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員工當月全年壹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
2.如果員工當月工資收入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員工當月獲得壹次性獎金-員工當月工資收入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額。
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對於每個納稅人,這種計稅方法只允許采用壹次。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月收入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納稅。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應納稅所得額為限。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稿酬所得數額應減少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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