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1月1日起,新個稅法實施以來,推出的六項“個稅專項附加扣除”讓大家切切實實享受到了減稅帶來的福利。按照相關規定,每年的12月份需要對次年享受“個稅專項附加扣除”的內容進行確認。 其中年終獎也在減稅福利裏 ↓↓↓ 按照相關規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年終獎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壹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需要指出的是,《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還專門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的,可以自行選擇計稅方式,“請納稅人自行判斷是否將全年壹次性獎金並入綜合所得計稅。”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葉霖兒今年年初曾提示,“也請扣繳單位在發放獎金時註意把握,以便於納稅人享受減稅紅利。” 也就是說,在2021年12月31日前,年終獎有兩種計稅方式——單獨計稅或並入全年綜合所得計稅。怎樣選擇計稅方式最“劃算”呢?: 當全年收入低於6萬元(包含年終獎)時,可納入全年綜合所得計稅。 例如,某人每月收入3000元,年終有2萬元的年終獎金,全年收入低於6萬元,不享受全年壹次性獎金政策(即將全年壹次性獎金並入綜合所得征稅),則全年無需納稅,如其享受全年壹次性獎金政策需要繳納600元的個人所得稅,造成稅負增加。 當全年收入高於6萬元(包含年終獎)時,則納入全年壹次性獎金政策進行計稅。 ↓↓↓ 年終獎個稅交多少? 看公式 ↓↓↓
應納稅額=全年壹次性獎金收入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公式太復雜 我們來舉個例子 ↓↓↓ 假設某單位的A、B、C三位員工,年終獎分別為3萬元、5萬元和10萬元。
A先生案例:2019年獲得年終獎3萬元,年終獎個稅的算法為,30000÷12=2500元,2500元適用現行稅率表的3%稅率,A的年終獎應交稅30000×3%-0=900元。
B先生案例:2019年發放年終獎5萬元。B年終獎的個稅算法為,50000÷12=4167元,4167元適用現行稅率表的10%稅率,B的年終獎應交稅50000×10%-210=4790元。
C先生案例:2019年獲得年終獎10萬元,C年終獎繳納個稅的算法為,100000÷12=8333元,8333元適用現行稅率表的10%稅率,C的年終獎應交稅100000×10%-210=9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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