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
先到納稅服務大廳填寫《解除非正常戶申請審批表》,提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補充申報、接受處罰(解除非正常戶按壹般程序處罰,罰款最低1000元)。
稅務部門:
非正常戶,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後,逾期不改正的,並經稅務機關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並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
壹、非正常戶認定工作程序
(壹)每月征期結束後5日內,征收所對屬於非正常戶認定範圍的納稅人,填列名單,分別移交征管科、稽查部門。
(二)征管科按名單調整微機中營業狀態,由“開業”轉為“待認定非正常戶”狀態;稽查部門在接到名單後每月25日前派員進行實地檢查,對查無下落並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月末前填寫《失蹤納稅人通知書》移交征管科。
(三)征管科收到稽查部門轉來的《失蹤納稅人通知書》後,進行如下處理:
1.在新聞媒體或稅務部門對外窗口發布公告。
2.對公告限期期滿仍未改正的,由征管科制作《非正常戶認定登記表》,註明公告文號及時間,填制《稅務文書傳遞卡》,轉管理所和征收所。
3.管理所和征收所分別將失蹤納稅人的發票流失情況和未納稅情況,填登在《非正常戶認定登記表》上,並在《稅務文書傳遞卡》上註明承辦情況返回征管科。
4.征管科對《非正常戶認定登記表》審核後,報主管局長審批,認定為非正常戶。
5.征管科按《非正常戶認定登記表》,調整其微機營業狀態,由“待認定非正常”轉為“非正常戶”;登記“非正常戶管理臺帳”。
二、解除非正常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如下處理:
(壹)稅務登記證件未被宣布失效的,納稅人應當填寫《解除非正常戶申請審批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轉入正常戶管理。
(二)稅務登記證件被宣布失效的,納稅人除按第(壹)項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還需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繳回已被宣布失效的稅務登記證件並由登記機關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