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二條有經營能力的公民,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從事工商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個體經營,也可以在家經營。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八條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註冊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的名稱和住所、組成、經營範圍和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以該名稱作為登記項目。
第十條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註銷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登記。有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中變更經營者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工商業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應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第二十條個體工商戶可以憑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依法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申請貸款。金融機構應當改進和完善金融服務,方便個體工商戶申請貸款。
第二十壹條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需要招用員工。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與招用的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得侵犯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個體工商戶申請轉化為企業組織形式,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對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