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壹個壹個告訴妳
1.遺失稅務登記證和發票領購簿。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即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並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聲明遺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7號)第九條規定,稅務登記證遺失的,納稅人應當登報聲明作廢;證書的簽發日期應在損失聲明中註明。稅務登記證被稅務機關宣布失效的,應當在失效公告中公告該證的頒發日期。補發稅務登記證的,應當在稅務登記證上加蓋“補發”印章。
因此,遺失稅務登記證副本不屬於上述罰款範圍,但應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2丟失的發票——看妳丟失的是什麽發票。如果是普通票,先公布,然後去主管分局接受處罰,再去稅務所掛失。稅務局會在征管系統中作為掛失票處理。如果特價票丟了就更麻煩了。
如果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去稅務所領取,填寫發票丟失/損壞報告表,並在報紙上刊登丟失聲明。
丟失前已認證的,經買方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後,買方可使用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賣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申報證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丟失前未認證的,買方憑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的,由賣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增值稅專用發票遺失納稅申報表》經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如果在掛失前已經認證,可以用專用發票的發票復印件備查。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以由主管稅務機關憑專用發票認證,並留存專用發票復印件備查。
壹般納稅人遺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專用發票抵扣聯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可留存壹份備查。;
希望對妳有幫助。我純粹是用手撞的。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