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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們公司想從內資轉外資,在財務稅務方面有什麽優惠政策嗎?

壹、您好,我們公司想從內資轉外資,在財務稅務方面有什麽優惠政策嗎?

中國政府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制度

稅收問題是投資者最關心的投資優惠條件之壹,也是影響國際資本流向的重要因素。因此,稅收優惠自然成為資本輸入國吸引外商投資的重要手段,成為外商投資企業稅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世界範圍內看,多數發展中國家都對外商投資企業推行了稅收優惠政策,以此提高外商投資者的積極性。我國為了吸引外資,促進經濟發展,稅收法律制度中規定了各種形式的稅收優惠。我國稅收優惠制度主要由企業所得稅優惠制度、再投資稅收優惠制度、流轉稅優惠制度及關稅優惠制度四部分構成。其中,企業所得稅優惠制度是最為重要的稅收優惠制度。

壹、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國務院頒布的該法的《實施細則》為了鼓勵外商投資,真正發揮稅收優惠制度的作用,規定了以下壹系列稅收優惠措施。這些優惠措施既有限定行業的稅收優惠,也有限定地區的稅收優惠,還包括限定項目的稅收優惠,形成了行業、地區與項目三者結合的所得稅優惠制度,比原來稅收優惠制度更趨合理與完善。其具體規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1)對於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下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給予2年免稅和3年減半征收的優惠。但對於石油、天燃汽、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等資源開采項目,免稅期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2)對於從事能源、交通、港口、碼頭以及其他重要生產性項目建設的,國務院頒布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前給予更長期限減免稅優惠的,繼續適用以前的優惠規定。具體講,對從事能源、交通、港口等基礎設施建設的特定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在15年以上的,經批準後,從獲得利起,頭5年免征所得稅,後5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3)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優惠稅率計征所得稅;

(4)對設在沿海的經濟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計征所得稅。對於設在上述地區並且從事下列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計征所得稅:

A、技術密集、知識密型項目;

B、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

C、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

D、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

(5)對於產品出口企業,在稅法規定的免征、減征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的70%以上的,可按照現行稅率減半征收所得稅。

(6)對於先進技術企業,在稅法規定免征、減征所得稅後,仍然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7)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稅法的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優惠期滿後,經企業申請並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在以後的10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

(8)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的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的運營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且經營年限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和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年度起,1年免稅,2年減半征稅。

(9)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在15年以上的,經申請和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從獲利年度起,前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後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0)稅制改革前已經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經申請和當地稅務機構批準,從開始獲利年度起,1年免稅,2年減半征稅。

(11)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生產、經營機構、場所出現年度虧損的,可以從下壹會計年度的所得中彌補。下壹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逐年延續彌補。

(12)對設立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期滿後的3年內,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的所得稅。

(13)外商投資企業按照規定采購國產設備的可以享受抵免所得稅的優惠。

除上述規定外,國務院已經發布或批準發布的其他減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仍繼續執行。為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將資金投向所需要的行業與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免征或減征地方所得稅。

二、對於利潤再投資的退稅優惠

為了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將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用於擴建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開辦新的外商投資企業,現行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用利潤進行再投資的,可以享受以下退稅優惠:

(1)外國投資者將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壹般企業的,且投資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和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經繳納的所得稅40%的稅款;

(2)外國投資者將取得的利潤直接用於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或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海南經濟特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項目的,並且投資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經繳納的所得稅稅款。

適用再投資退稅優惠制度時還應當註意以下問題:

第壹,如果再投資經營期不足5年而撤走投資的,應當繳回已經退還的款;

第二,如果再投資舉辦、擴建的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起3年內沒有達到出口企業的標準,或沒有被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應當繳回已退還的稅款的60%部分;

第三,外商享受退稅優惠必須以直接再投資為前提,即必須是用獲得的利潤直接投資於該企業或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外商將利潤匯出國外後又在中國境內投資的,不享受退稅優惠。同樣,外商將獲得的利潤用於購買該企業或其他企業的股票,也不享受退稅優惠。

三、流轉稅的優惠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之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適用國務院發布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條例。根據這壹規定,適用外商投資企業的流轉稅的稅種主要是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現行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下列流轉稅方面的優惠:

(1)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合營合同規定作為合營者出資的或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機器設備、零癌件和其他物料,免征進口環節的流轉稅;

(2)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免征流轉稅;

(3)設在經濟特區內的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在區內銷售的,除礦物油、煙、酒等少數產品減半征稅外,其他產品免征生產環節的流轉稅;

(4)設在保稅區內的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在保稅區內銷售的,免征生產環節的流轉稅;

(5)對外資或含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外匯貸款的利息收入,按照利差征收流轉稅;

(6)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應稅商品直接出口的,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的,免征消費稅;

(7)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直接出口的,增值稅率為零,即最後壹個環節不征收增值稅。出口產品所包含的稅額,憑出口報關單和增值稅發票所列明的進項稅額,可以從所銷產品的銷項稅額中抵扣。不足抵扣的,給予退稅。外商投資企業承接?車外飛機修理修配業務取得的收,免征增值稅,用於修理修配的部件、原材料等已經征收增值稅的,給予退稅。

外商投資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後,少數企業的稅負有所增加,這顯然不利於鼓勵外商投資,也不符合稅制改革的目的。為了使稅制改革不加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負擔,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明確規定,對於1993年12月31日前已經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於改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而增加的稅負,經企業申請和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在已經批準的經營期限內(最長不超過5年)退還其因稅負增加而多繳納的稅款。沒有規定經營期限的,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退還其多繳納的稅款。這壹稅收政策執行到1998年底。

四、關稅優惠

我國《海關法》和《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了有關關稅減免的壹般情況,在此基礎上,國務院制度了相應的特定的關稅減免優惠辦法。其中,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以下方面可以享受特定的關銳減免優惠:

(1)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或追加投資而進口的本企業生產用設備、建築材料等;

(2)投資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元器件、包裝材料等;

(3)外商投資企業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收購貨物出口的,實行免稅,但不退稅;對經外經貿部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性公司,為其所投資的企業代理出口該企業自產的貨物,被代理出口的貨物可給予退稅。自2001年1月1日起,對經外經貿部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性公司,在所批準的經營範圍內,收購不涉及出口配額、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出口,並能提供有關憑證的,可按現行出口企業收購出口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

(4)對西部地區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先進技術設備,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除上述規定外,國務院已經發布或批準發布的其他減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大部分仍繼續執行。為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將資金投向所需的行業與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免征或減征地方所得稅。

上述四個方面的稅收優惠制度構成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制度的基本框架,從稅種上看,我國稅收優惠制度由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制度、再投資退稅優惠制度、流轉稅優惠制度及關稅優惠制度四部分構成,而且四個部分的優惠制度可以同時適用。所得稅優惠是中國稅收優惠制度的核心部分,其他三個方面處於輔助地位。再投資稅收優惠制度實際上仍屬於所得稅的範疇。從稅收優惠的體制上講,稅收優惠包括了國家中央壹級政府所制度的所得稅收優惠制度,也包括了地方所得稅的優惠制度,形成了中央與地方稅收優惠制度***存的格局。在這種格局中,中央壹級的稅收優惠制度發揮主導作用,地方稅收優惠制度發揮壹定的補充作用。

我國稅收優惠制度的結構基本上反映了稅收優惠的引導目標。從世界範圍內分析,稅收優惠制度與東道國的產業政策及區域經濟發展密切相關。在通常情況下,為了實現產業政策的優化與吸引外資的統壹,東道國通過稅收優惠引導外資流向國家急需發展的行業與地區。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稅收優惠制度主要適用於以下三個方面:第壹,能源、交通、運輸等基礎設施行業;第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特區等國家需要迅速開發的地區及經濟落後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同時,我國稅收優惠制度還適用於先進技術型的外商投資企業。

二、國際陸港設立條件?

1、國際陸港設在內陸經濟中心城市,為的是更貼近進出口企業;

2、國際陸港設在鐵路、公路交匯處,為的是利用鐵路運費較低的特點降低國際運輸成本,運用公路運輸便捷的特點提高集疏港效率;譚老師地理工作室綜合整理

3、國際陸港是依照有關國際運輸法規、條約和慣例設立的對外開放的通商口岸,並且直接融入國際運輸網絡(間接的不算),方可稱之為國際陸港,如果運營依照的是國內有關法規,那麽它只是壹個“堆場”、“中轉站”,這就是分水嶺,這就是標誌;

4、國際陸港是接納沿海港口設立“內陸港區”的平臺;比如,西安陸港內可設置天津港西安港區、青島港西安港區、連雲港港西安港區、上海港西安港區;

5、建立國際陸港的目的是為內陸地區進出口商提供方便快捷的國際港口服務,促進地區國際貿易發展;

名稱之所以叫國際陸港,壹是貨物在陸地運輸、運輸的是國際貨物、在陸地裝卸、港口建設在陸地上;二是名稱符合國際運輸慣例操作的要求;三是符合國際港口的起名序列:海港、空港、陸港,名稱規範統壹。因此,國際陸港作為學名較合理,“無水港”、“幹港”、“旱碼頭”等其它名稱作為別名,較為合適。

特征

1、地處內陸無水地區

國際陸港與壹般港口的最大區別在於國際陸港既不靠海,也不靠近內河,它位於內陸無水地區。例如位於石家莊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石家莊內陸港,或距離大連港大窯灣集裝箱碼頭20公裏的大連陸港物流基地。

2、能方便的辦理通關手續

國際陸港壹個重要的服務功能就是有海關和檢驗檢疫部門等政府機構進駐,可以方便的辦理通關手續。而且這種進出口的報關、通關和清關等工作只需在陸港壹次完成,即壹次結關,無需在沿海沿邊海關再次進行“壹關三檢”工作,這樣大大加強了貨物流轉效率,降低了相應的運作成本,同時極大地提升了陸港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有利於國際陸港的不斷發展壯大。

3、是沿海港口或沿邊口岸功能在內陸的延伸地

除了沒有港口裝卸船功能外,國際陸港的功能和港口功能是基本相同的。它是沿海港口功能在內陸的延伸。在國際陸港內,能夠為貨主提供集裝箱拆拼箱、集裝箱集散、存儲、通關等壹系列服務。

4、與沿海或沿邊口岸等具有方便快捷的運輸通道

國際陸港壹般都有高速公路或鐵路與沿海港口或沿邊口岸相連。在國際陸港經過處理後的貨物可以方便快捷的通過高速公路或鐵路到達沿海港口或沿邊口岸運往海外,經過沿海港口或沿邊口岸進口的貨物也可經由高速公路或鐵路進入國際陸港進行分撥和處理。對於大多數國際陸港而言,擁有與沿海港口相通的鐵路線將會使之具有較大的競爭優勢。因為通過公鐵聯運將會比貨主直接將貨物通過公路送達港口具有更低的成本。因此壹般國際陸港都有開行從陸港到沿海港口的五定(定點、定路線、定車次、定時間、定運價)集裝箱班列。

作用

國際陸港在國內外發展非常迅速,主要原因是國際陸港對區域經濟的影響較大,有力的推動了區域經濟的發展。

1、促進物流資源整合和物流產業集聚

國際陸港的建設有利於整合分散的物流資源,使物流資源得以集中,以發揮其協同作用的效應。同時,利用國際陸港的聚合力,可以吸引各類物流企業入駐國際陸港,為社會提供各種物流服務,吸引工商企業在國際陸港設立配送中心、采購中心、物流中心等分支機構,為企業自身及客戶提供相關服務。通過國際陸港這個平臺,能夠吸引和集聚各類物流資源,促使區域的物流資源得到有效整合,為客戶提供壹體化的物流服務。通過物流資源的整合和集聚,形成較大規模的物流產業集聚,提高區域物流業的發展水平,從而降低物流服務交易成本,提高物流服務交易效率。

2、有利於實現效率與利益的最大化

陸港作為壹種新的運輸組織方式,其集聚輻射功能是顯而易見的,蘊含著效率與利益的雙重優越性。交通運輸部在推進綜合貨運樞紐站場建設方面,大力支持港口、公路、鐵路各種方式貨運樞紐場站的聯合布局,以促進貨運的“無縫銜接”,提高貨運的效率。陸港對於內陸集裝箱運輸過程的優化具有重大作用,不僅可以大大降低貨主企業庫存,減少流動資金占用,而且還可以降低流通費用,從而保證內陸集裝箱物流有序運轉。

3、實現“壹站式”服務

建設“陸港”後,內陸地區的貨物可以實現壹站式報關、報驗、訂艙、集疏運、儲運、包裝、分送等,實現內陸地區與沿海港口的“無縫對接”,使沿海港口的運輸、裝卸、物流服務功能進壹步延伸至貨源腹地。海鐵聯運通過鐵路把沿海港口與內陸省份銜接起來,海關、檢驗檢疫等關口前移,實現“內地報關、口岸轉關”、“壹次報關、壹次查驗、壹次放行”,不僅使貨物運輸出海的時間大大縮短,且因海鐵聯運的集裝箱規格是統壹的,這樣又節省了壹批集裝箱的費用。

據了解,利用集裝箱班列進行運輸比利用公路運輸集裝箱的成本要節省50%左右。據有關統計資料,通過“陸港”,利用區域通關政策,貨主的成本壹般可以下降20%左右。

4、促進內陸地區外向型經濟的發展

內陸地區國際經貿的發展需要便利的國際物流通道作支撐。當前,內陸地區在吸引投資方面具有地價低、人力資源成本低等諸多優勢,但由於地處內陸,貨物在進出口環節上手續多,時間長,物流成本高。國際陸港使內陸城市有了便捷的國際物流通道,減少了進出口貨物的中轉環節、加快了通關速度,為當地的國際貿易提供了方便的口岸與物流綜合服務,提高了內陸城市的對外開放水平。

同時國際陸港還有助於內陸城市發展外向型經濟。壹些內陸地區有了直通境外的國際陸港後,會吸引眾多投資商的眼球。

三、國外貸款項目招標的規定有哪些

1.《招標投標法》第67條規定,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和國的社會公***利益的除外。

2.壹般情況下,國外貸款項目的招標都應當遵循我國現行的招標法律規定,按照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以及各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四、利用國外貸款港口項目設備采購實施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利用國外貸款(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采購設備是港口建設的重要環節,是港口建設項目管理不可分割的壹部分。為加強和完善行業管理,使利用國外貸款港口項目設備采購工作制度化和規範化,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主要是利用國外貸款港口項目的貸款協議簽訂之後實施階段的設備采購工作。利用國外貸款建設的水工和土建項目的招標工作,參照本辦法辦理。第二章采購工作的管理第三條利用國外貸款港口項目實施階段采購工作的管理由我部基建主管部門負責。第四條港口項目對外采購工作,由項目單位(以下簡稱業主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並商交通部主管部門同意後委托業務能力強、服務信譽好、有資格的外貿公司(以下簡稱采購公司)代理項目采購業務。業主單位必須與采購公司簽訂委托協議書後方能開始項目采購工作。第五條委托協議書應明確委托代理範圍、雙方職責分工以及各自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第六條業主單位應指定采購工作機構並有壹位主管領導全面負責采購工作。

在具體辦理每壹項(或每壹標)設備采購時,應明確指定項目負責人。第七條招標文件的技術部分(技術規格書)由業主單位編制。招標文件的商務部分委托采購公司編制。

采購之前,要求業主單位將招標文件的技術規格書和商務條款壹式四份中文送審稿報我部。按部內分工經部有關司局審查後報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審定。

按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機構的規定需報其審核的,還應報其審核。

審定後的招標文件方可用於招標采購。

發售給投標人的英文版招標文件必須與被審定的中文版招標文件壹致。

采購前,業主單位須將經審定的招標文件的中英文版各壹份報送部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投標人的投標資格審查工作委托采購公司為主辦理(包括編制資格審查文件),業主參加有關工作。第九條招標廣告(包括招標前的資格預審通告)的編寫、辦理廣告刊登業務、發售招標文件等工作委托采購公司辦理。第十條開標後,原則上業主單位須將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各壹份報部主管部門備案。若業主單位需要,也可以在評標結束時,將投標文件壹份和評標報告壹起報部主管部門。第十壹條評標工作由業主單位和采購公司***同進行。

技術部分的評標、技術澄清、評標報告中技術部分的文字說明和評價以及表格填寫,以業主單位為主,采購公司參加。

商務部分的評標、商務澄清、評標報告中商務部分的文字說明和評價以及表格填寫,以采購公司為主,業主單位參加。

日常工作(包括與國外貸款機構和外國公司及國內廠商等方面的聯系、交涉工作)委托采購公司辦理。

評標報告由業主單位和采購公司***同編寫。

評標報告送國家評委會之前,先報部主管部門審核。第十二條合同談判由采購公司和業主單位***同進行。

合同商務部份談判以采購公司為主,業主單位參加。

合同技術部份(包括技術規格書)談判以業主單位為主,采購公司參加。第十三條合同執行階段委托采購公司對外處理日常業務。第三章技術規格書的編制第十四條技術規格書主要內容包括:設備名稱,供貨範圍和數量,交貨期,交貨方式,交貨地點,收貨單位,設備的主要技術性能、參數指標,詳細的設計、制造、安裝、調試、驗收等方面的技術條件和要求,備品備件方面的要求,設計審查、監造、廠驗、培訓、技術圖紙及資料方面的要求等。其內容和深度視設備的種類、復雜程度和采購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國際競爭性招標的技術規格書要求詳細、具體,並有壹定深度,忌含糊。對非招標采購項目,技術規格書可相對簡略。第十五條技術規格書中設備的機型、主要技術性能、參數、數量等,要符合已批準的工程項目初步設計的要求。第十六條技術規格書的編寫,要根據工程建設和投產後使用的實際需要,既要考慮國際先進水平,也要適當考慮國內廠家的水平和能力。第十七條技術規格書的編制要公正、合理。采購範圍要明確。用詞及文字表達要準確,數據無誤。

技術規格書中不能指定設備的牌號和廠家,壹般應保證有三家以上的競爭者。第十八條技術規格書要從技術角度對所采購的設備進行全面而詳細的描述,技術條件和要求要明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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