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從獲利年度起,頭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至第5年減半征收,納稅後經企業申請,縣以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屬於地方所得部分,視財力可能由財政部門全部或部分返還。
二、對總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大項目、高新技術項目及在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大榭開發區、甬江新區和省級開發區內的項目,在享受上述政策期滿後,第6至第10年的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根據當地政府財力可能並經批準可返還50%。
三、對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擴股新建擴建項目,可比照享受以上壹、二款有關政策。
四、對允許類重點項目的自用生產技術設備進口,按國家政策規定需繳納的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經縣以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從該企業投產後5年內繳納的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分年度予以返還。
五、經稅務機關批準,允許其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第二條 利用外資嫁接改造老企業,可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壹、中方投資者以房產作為投資的,在辦理房產過戶時免繳調節基金;房產過戶手續工本費不高於2000元人民幣。
二、安置老企業富余職工和歸還中方股本金貸款負擔較重的企業,其利用外資項目,經縣以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自該項目正式開工之日起,3年內上繳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返還,用於安置老企業富余職工和歸還中方股本金貸款。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項目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壹、外商投資開發性農業和創匯農業(包括農、林、牧、漁及其加工業)的項目,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有收入年度起,經縣以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3年內農業稅和農林特產稅征收後全額返還。從獲利年度起,對企業所得稅頭2年免征,第3至第5年減半征收,納稅後經企業申請,縣以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屬於地方所得部分,由財政部門全部返還。第6至第10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經企業申請,縣以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返還50%。在以上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縣以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以後5年內,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返還30%。
二、利用荒山、荒坡、荒塗、荒水等水土資源從事農業投資開發的各類外商投資項目,農業稅、農林特產稅從有收入年度起,經縣以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前5年全額反還,後5年返還50%。第四條 外商投資機場、港口、碼頭、公路、電力、能源、水利、環保等基礎設施項目,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壹、經稅務部門批準,企業所得稅減按15%的稅率征收。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批準,從獲利年度起,對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頭5年全額返還,第6至第10年返還50%。
二、對外商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交通項目,其沿線的土地使用權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受讓給有關外商投資者。
三、允許將已建成收費的交通基礎設施及其相關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和經營權或股權,依法有償轉讓給外商。第五條 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產業。
壹、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本規定第壹條有關政策的同時,自認定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經批準,企業所得稅超過15%稅率的地方所得部分實行先征收後返還。
二、利用外資開發的高新技術產品,自認定之日起2年內所征收的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經縣以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按壹定比例返還給高新技術產品生產企業。第六條 逐步開放外商投資第三產業。
壹、鼓勵外商投資科研、教育、中介服務以及開發性的旅遊設施項目。對此類項目建成營業後,從獲利年度起,3年內所征的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予以返還。
二、經批準允許在我市逐步開展商業批發、零售、金融、保險、旅遊和對外貿易等方面的中外合資、合作試點。
三、外商來寧波投資開發大型旅遊景點項目,可享受本規定第壹條有關政策。第七條 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擴股。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者以企業取得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金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除按國家規定返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稅款外,地方所得部分由地方財政再返還30%。對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技術先進企業,經當地稅務部門批準,可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