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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意見的規範前期物業管理工作

(壹)各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參加開發地塊的擴初會審及交付前聯合檢查,並以建設標準和配套標準為重點,參與對開發建設過程的監督、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應參與開發地塊的交付前聯合檢查(備案),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二)進壹步規範物業管理招投標工作。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證前,須完成物業管理招投標工作,並與中標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開發建設單位為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中的招標單位,並在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實施招投標工作。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按《寧波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實施辦法》執行,《寧波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實施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三)開發建設單位在銷售(預售)物業之前,應制定《臨時管理規約》,並在物業銷售(預售)5日前向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物業買受人在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臨時管理規約》和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作為合同附件附後,明確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具體事宜。

《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文本須經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件。

《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示範文本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供開發建設單位參考。

(四)實行物業服務企業提前介入。物業服務企業應在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後15日內,派員進駐現場,其主要職責按《條例》第二十六條執行。同時,要做好為物業買受人解釋物業管理政策和房屋交付中接待業主入住的各項準備工作。

(五)物業服務企業要督促建設單位與相關專業部門做好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郵政、通信、有線電視等***用設施設備的移接交工作。相關專業單位對聯合檢查合格的***用設施設備應按規定及時接收,並做好設施設備的管理維護和保養工作。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部門應當向物業管理區域內最終用戶(指實際最終使用的個人或單位)收取費用。相關專業部門需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的,雙方應簽訂委托合同,並支付相應的費用。未簽訂委托合同的,不得向物業服務企業強行托收。

(六)完善資料移交制度。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開發建設單位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並通過物業服務企業辦理業主交房手續:

1.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2.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維護保養及保修項目等技術資料;

3.物業質量保修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4.業主清冊(房屋分配方案);

5.分幢分層平面圖和套型圖;

6.房屋、電表、水表等的有關鑰匙;

7.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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