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條件: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住房情況須符合以下要求:申請人家庭在市區(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鎮海區、北侖區、奉化區、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大榭開發區,下同)範圍內無住房(含無自有住房和租住的公有住房,下同)或申請人擁有的住房建築面積低於人均36平方米或6544。自申請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贈與、轉讓、征收(拆除)自有住房的,原住房面積計入家庭住房建築面積。已享受本市經濟適用房、解困房、限價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
申請人家庭名下汽車不超過壹輛,價值不超過10萬(不含本數)。汽車價格以保險機構確定的價值為準。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或個人,下同)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壹)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人取得浙江省戶籍壹年以上;
2.已婚家庭(含離異帶孩子壹年或喪偶帶孩子)或28周歲以上(含)單身人士;
3.申請前12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寧波市上年度城鎮居民的,家庭財產總額按甬政辦〔2008〕202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
(二)新就業無房職工
申報對象為我區企事業單位畢業三年內且未享受寧波級、鎮海級人才相關政策的各類人才。在我區繳納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與用人單位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在寧波市區範圍內無房,符合下列對象之壹(其中,事業單位引進的緊缺人才須符合1-3對象和條件)。
1.入選寧波市人才分類目錄並完成認定的頂尖人才、優秀人才、領軍人才、拔尖人才等各類高層次人才;
2.入選市級以上重點計劃人才、入選市級以上人才工程培養對象、創業團隊帶頭人及兩名區“雄鎮人才”高層次人才領軍計劃核心成員、創新型個人、具有博士學位的人員或具有完全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市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頒發的人才獎獲得者;
3.人事關系遷入我區,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技能等級證書),入選區級人才工程培養對象,並獲得區級組織人事部門授予的人才獎;
4.人事關系遷入我區,具有全日制碩士學位或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技師職業資格(技能等級證書);
5.人事關系遷入我區,已就業的具有初級職業資格(技能等級證書)的全日制本科學歷或全日制專科學歷人員;
6 .除上述五類人才外,經區委(擴大)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批準同意的其他人才。
(3)農民工在城鎮穩定就業
用人單位在本區登記納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
1.獲得區級以上各類榮譽稱號的優秀農民工(含優秀農民工及相當於此類榮譽的人員,獲得各類榮譽稱號的時間在2007年及以後有效);
2.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浙江省居住證》,在鎮海區連續居住且證件在有效期內的外來務工人員,量化積分達到壹定分值(具體分值由區管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上述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其房屋已納入城市房屋征收(拆遷)範圍的,征收(拆遷)安置前不再受理申請,征收(拆遷)安置後符合申請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