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銀川市、石嘴山市所轄各區;
(二)各縣的縣城,吳忠市、青銅峽市的市區;
(三)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建制鎮;
(四)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工礦區。
上述征收地區範圍的劃分,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報自治區稅務局備案。第四條 應繳納土地使用稅的土地,包括國家撥給、經批準征用、無償占用、使用權屬未確定暫由單位或個人使用和以其他形式占用的城鎮土地。第五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算依據,按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土地管理機關負責向土地所在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壹)凡持有縣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按照證書確認的土地使用面積納稅;
(二)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由納稅人向當地管理部門據實申報土地面積,經核實後由稅務機關先行征收。核發使用證書後,根據證書確認的面積調整應納稅額。第六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
(壹)銀川市的城區、新城區,石嘴山市的大武口區、石嘴山區、石炭井區三角至三元;
(二)吳忠市、青銅峽市的市區、青銅峽鎮二角壹分至二元;
(三)銀川市的郊區、各縣的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壹角四分至壹元伍角;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在上述稅額幅度內,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幹等級,制定相應的稅額標準,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第七條 除《條例》第六條規定者外,對下列土地免征或緩征土地使用權:
(壹)單位或個人舉辦的醫院、診所、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養老院、敬老院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企業內部專門用於民兵訓練的武器庫、彈藥庫、炮車庫、及訓練場地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三)福利工廠、商店安置殘疾人比例占職工總數35%以上或殘疾人自身從事生產經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四)企業停產或撤銷後,土地閑置不用並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批,免征土地使用稅;
(五)個人占用非營業性用地,緩征土地使用稅;
(六)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等單位職工家屬宿舍占用的土地,在住房制度改革以前,緩征土地使用稅。第八條 固原地區及鹽池、同心縣在1991年底以前減半征收土地使用稅。第九條 除《條例》第六條及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後,按規定的管理權限報批。第十條 免納土地使用稅的單位和個人,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將土地用於生產經營或出租、轉讓給非免稅單位和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應從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變更土地使用權的次月起,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第十壹條 納稅人通過有償出讓、轉讓等方式減少使用的土地,經土地管理機關批準後,從次月起扣減其所納稅額。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征收,分季繳納。分季繳納的稅款,應於季度終了後二十日內繳納入庫,入庫期限最後壹天如遇公休、假日,可向後順延。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稅務局負責解釋。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壹九八九年元月壹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