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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征收教育費附加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 為了發展我區教育事業,擴大教育經費的來源,根據國務院《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和《國務院關於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除農業鄉鎮企業由鄉鎮人民政府征收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外,都應繳納教育費附加。

對吳忠卷煙廠和經營煙葉產品的單位,減半征收教育費附加。第三條 教育費附加,以單位和個人實際交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2%。

由於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而退稅的,同時退還已經征收的教育費附加;對出口產品退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不再

退還已經征收的教育費附加。第四條 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國營、集體批發企業以及其他批發單位,在批發環節代扣代繳零售環節或臨時經營的營業稅時,只對本自治區內的納稅人代扣教育費附加。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在結算其稅收時,對代扣的教育費附加應同時進行退補。對外省區的納稅人不扣繳教育費附加,由納稅人回原地申報繳納。第五條 個體商販及個人在集市上出售商(產)品,應按其實 際繳納的臨時經營營業稅額或產品稅額繳納教育費附加。第六條 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征收繳庫的具體手續按照(國庫條例)和自治區財政廳、稅務局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七條 各地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主要留當地安排使用。銀 川市、石嘴山市、平羅縣、吳忠市、青銅峽市、靈武縣征收教育費附加總額的15%,由自治區財政廳集中,用於貧困山區教育資金的調劑、平衡。第八條 各行署、市、縣財政部門對征收的教育費附加,要納入預算管理,作為教育專項資金,根據"先收後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則使用和管理,主要用於改善中小學教育設施和辦學條件,不得用於職工福利和發放獎金。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預算內教育事業費逐步增長、不得因教育附加納入預算專項資金管理而抵頂教育事業費撥款。第九條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自辦小學的,減征教育費附加50%,自辦中學的免征教育費附加。辦學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撤並學校或者縮小辦學規模。第十條 本實施辦法有關預算管理、稅收業務分別由自治區財政廳、稅務局負貢解釋。第十壹條 本實施辦法自壹九九壹年二月壹日起施行,壹九八六年六月十六日自治區政府發布的《征收教育費附加的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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