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對耕地占用稅的稅額規定如下:
(壹)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1畝以上但不超過2畝的,每平方米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每平方米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3畝以上的地區,每平方米5元至25元。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情況,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平均稅額。
各地適用的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當地情況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適用稅額平均水平不得低於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平均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