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
2、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稅。
3、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以及城鎮土地使用稅。
4、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
5、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以上所稱飲水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以上所稱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對於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收入占總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稅。無法提供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符合上述減免稅條件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需持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水法》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並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汙染,保證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
第四十八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管護城鄉道路以及垃圾汙水處理、供水供電供氣、物流、客運、信息通信、廣播電視、消防、防災減災等公***基礎設施和新型基礎設施,推動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保障鄉村發展能源需求,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滿足農民生產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