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瓦房店市崗店街道辦事處兩名北王村居民申報繳納了耕地占用稅7560元。這是自耕占稅法實施以來的第壹筆農村居民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大連市稅務局有關負責人對該筆稅款繳納依據和耕地占用稅優惠政策進行了解釋。
占用農用地建房要征收耕地占用稅據大連市稅務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耕占稅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第十二條規定: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塗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中華人民***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也就是說,無論占用農用地的是單位還是個人,無論是經批準占用還是非法占用農用地,只要占用農用地從事符合耕地占用稅征收範圍的行為,都應繳納耕地占用稅。因此,農村居民占用農用地建房要征收耕地占用稅。
在規定標準內可享稅收優惠稅法對農村居民占用農用地建房有明確的稅收優惠,稅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其中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第四款規定: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因此,農村居民在規定的宅基地標準內新建住房,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為了保障農村居民能夠享受到稅收優惠,大連市稅務局第壹時間與大連市自然資源局溝通,明確了大連市農村宅基地執行的是《遼寧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規定的宅基地標準。
《遼寧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標準按下列規定執行:
(壹)人均耕地1300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戶不準超過40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數)的村,每戶不準超過300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 (含本數)的村,每戶不準超過200平方米。如果農村居民經批準的宅基地面積超過所在村的標準面積,在標準內的部分可以享受稅收優惠,超過的部分按所在地區標準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同時如果申報繳納的日期超過稅法規定的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還應繳納相應的滯納金。
大連市稅務局有關負責人強調,此筆稅款的征收,打破了人們印象裏固有的“耕地占用稅由企事業單位或城裏人繳納,與農村居民無關的認知”。同時,也對近年來農村亂占耕地建房的行為敲響了警鐘,違法建房不但要受到自然資源部門處罰,還要繳納相應的耕地占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