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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苗合作社的稅收政策

法律分析:苗木合作社的稅收政策如下:

1.銷售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有壹個條件,農產品必須是本合作社成員生產的,否則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待遇。

2.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產品,可以按照百分之十三的抵扣率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這裏明確購買的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免稅農產品,其他農產品或商品必須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進行抵扣。因此,應考慮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給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其他農產品。

3.農民專業合作社向合作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和農業機械,免征增值稅。這裏規定的是,只有向本合作社成員銷售上述六種商品,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否則不能享受免征。因此,在實際操作中,不僅要把握銷售目標,還要把握規定的商品項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1)除本條第2、4、5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的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業、基礎電信、建築業和不動產租賃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食用植物油、食用鹽等農產品;

2 .居民自來水、供暖、空調、熱水、燃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煤制品;

3 .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塑料薄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的稅率為6%。

(4)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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