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村商業銀行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農村金融機構可享受多項稅收優惠政策:壹是對金融機構農戶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二是對金融機構農戶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三是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二、8萬塊存農村商業銀行壹年利息多?
2011年7月7日公布的最新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 活期存款 0.50% 三個月 3.10% 半 年 3.30% 壹 年 3.50% 二 年 4.40% 三 年 5.00% 五 年 5.50%利息=本金×利率×期限壹年利息=80000×3.50%=2800元註:2008年10月9日取消了利息稅,目前是免稅的
三、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農村金融機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農村金融機構可享受多項稅收優惠政策:
壹是對金融機構農戶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是對金融機構農戶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是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四是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的比例減計收入。
財稅〔2010〕4號文件規定,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通知第壹條、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適用暫免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至2009年底的農村信用社,執行現有政策到期後,再執行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本通知第壹條、第三條規定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金融機構,自2009年1月1日至發文之日應予免征或者減征的營業稅稅款,在以後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
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5號)第二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擴大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7號)第二條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四、農村信用社對農戶提供有哪些稅收優惠
問:農村信用社對農戶提供的有哪些稅收優惠?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對金融機構農戶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農村金融機構營業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1)號文件規定:“為支持農村金融發展,經國務院同意,決定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第三條規定的‘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政策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