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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自建房能不能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可執行?為什麽?

不要說房子了,幹脆把人家壹家人都抓進去得了,欠錢就不給人家活路了,各種限制還讓人家怎麽還錢!拿什麽還錢!!!

如果是黃世仁,別說房子,就是債務人喝壹碗白開水,都會被要求執行!

暫且不說農村的自建房能不能被執行,我們說說,為什麽為什麽會有這樣的問題?

其原因就是債務人到期沒有履行債務,甚至躲避,不能跟債權人溝通;所以債權人只能訴諸法院,請求強制執行。

不管債務人有沒有錢,債權人的想法就是,只要有法院和公安機關的介入,都會對債務人有震懾作用,他們就會還債。

其實,這是最愚蠢的辦法(惡意騙貸者除外)。

如果債務人有錢不還,那就要找找原因了,不是說欠債不還都是債務人的問題,債權人的問題更大,這個自行體會吧;如果不好好找原因,溝通交流,只想壹勞永逸,對簿公堂,以為就萬事大吉了。這樣只會加深雙方的矛盾,將債務陷入死循環,甚至成了死賬。

如果債務人沒錢可還,這時候不是給他們時間和空間,讓他們去掙錢還債,而是將他們告上法院,這就等於斷了他們的生路?連生存都保證不了,拿什麽還債?

這就是當前絕大多是債權人討債的方式。

所以,提出這樣的問題,無可厚非。我們再來說壹說農村自建房到底能不能執行。

能!這是肯定的,但是很難,可以說能夠執行成功的概率就相當於彩票的頭等獎。

原因很簡單。房子和土地的權屬不是同壹個主體。

就是說,宅基地屬於債務人,但是只有使用權,沒有所屬權;但是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子所屬權就是債務人。集體土地不得買賣,轉讓。但是房子可以執行拍賣。

第二就是,如果債務人只有壹套房子,壹般也不會強制執行。所謂的債務人壹套房子可以執行的範圍是:必須保證債務人的正常居住;比如說,家裏有4個人,每人的住房標註是25平方米,合計100平方米,這個就是保障居住的條件。但是如果妳的自建房有300平方米,遠遠超出了正常居住的要求,那麽法院就有可能拍賣妳的房子。為了保障妳的正常居住,會在給妳置換保障住房,但大部分就是給妳租壹套保障房。

所以,農村自建房執行難度很大,這就要因人因事而異了。

還是那句話,討債歸討債,但是千萬不要殺雞取卵;不合理的討債方式,可能斷送的不只是債務,還有很多意想不到的......

感謝閱讀

對於農村自建房能不能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執行,這個要分具體情況。在過去,對於債務問題,大家都有個基本的認識,“要得有,要不得沒”,有錢要還債,無錢當然沒法還。農村的住房,由於是生活必須的,壹般不會被當作財產來拍賣執行。所以有些老賴出於對法律誤讀,自己住著高大寬敞的豪華住房,卻拒不履行還債義務,這種情況下法律是不會保護的。

對於題主的這個問題,晏子可以明確的答復妳,如果欠債人的房屋是唯壹的住房,並且標準符合基本規定,沒有明顯高出當地居民的基本住房水平,是不會被法院強制拍賣用於還債務的。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雖然不會被拍賣,但可以被查封。因為該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也就是說,作為欠債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唯壹的不明顯超過當地基本水平的房屋,法院可以進行查封,但不會給妳拍賣或者變賣用於還債。查封期間不影響欠債人繼續居住,查封期間無法交易,查封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欠債人私自變賣後拒不還債。

當然,如果欠債人在農村擁有不止壹套房產,根據農村壹戶壹宅的規定,其原來所擁有的多出來的房產,人民法院完全可以進行扣押,公開拍賣或者變賣,強制用來還債。但這種拍賣或變賣要遵守農村宅基地的管理規定,不準賣給外村人、城市人,只能賣給本村達不到壹戶壹宅標準的缺房農民。

還有壹種情況,就是欠債人只擁有壹處房產,但該房產明顯高於當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成為豪華住宅,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將房屋進行拍賣或者變賣,但拍賣所得要留出可以購買普通住房的款項,用於購買壹處普通住房讓欠債人居住生活,剩余部分用來償還債務。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打個比方來說,當地農民都只是普通的四合院,欠債人卻建設了幾層樓的別墅式花園住房,並且裝修豪華,安裝空調等非生活必須的設施,法院不會允許妳自己過著花天酒地的高檔生活而不去償還債務。這種情況下,完全可以將妳的豪華住宅拍賣,在當地農村給欠債人買壹套普通的民宅,既確保欠債人的基本生活,又保證有剩余錢可以用來償還債務。

所謂農村自建房被作為執行人的財產可執行,是指農民與他人產生民事糾紛,通過法院判決,由農民賠償他人壹定經濟損失,在農民有住房無經濟賠償能力或者有賠償能力不賠錢,權利人申請法院強制查封、凍結農民的農村自建房通過有償拍賣、抵押的方式賠償權利人的壹種法律措施。 農村自建房是可以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可執行的,但前提條件是要保障被執行人有基本的住房。

首先、農村自建房也屬私人財產。

農村宅基地屬於村集體所有,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私人財產,從理論上講,宅基地不可以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可執行,但宅基地上的房子作為私人財產是可以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可執行的。比如,申請執行的權利人不是本村人,獲得被執行人的宅基地上的房產,是可以遵循地隨房走的原則由申請人居住使用或者依法轉讓變賣作為賠償或者抵押的。農村自建房通過執行人財產被執行後,宅基地所有權仍然屬村集體,宅基地上的房產歸申請執行的權利人,權利人可以按壹戶壹宅規定新建、擴建、改建或者按壹戶多宅、異地權屬關系的規定居住使用和有償出租依法拍賣轉讓。

其次、農村自建房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是有條件的。

並不是所有農民的農村自建房都可以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法院查封扣押變賣農民的房產,必須確保被執行人有基本的住房問題,不能說人家欠債還不了,就可以無條件沒收人家房子,只有被執行人有多套住房的條件下才可以申請自建房的強制執行,不能讓被執行人無家可歸,這是最基本的人權問題。比如說,被執行在農村有壹套老房子和壹套新房子,法院就可以強制查封、拍賣被執行人的新房子,因為強制執行了,被執行人仍然有老房子可以居住,或者說被執行人城市有房,農村也有房,農村的自建房和城市的商品房其中之壹都是可以當作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僅有唯壹的壹處住房,法院是不能強制執行農民的唯壹住房財產的,絕不能因為民事糾紛讓被執行人無家可歸。

所以,農村自建房作為農民的私有財產是可以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可執行的,但可執行的條件是要確保被執行人被執行後仍有基本的住房保障。農村自建房被作為執行人的財產執行後,宅基地仍然是村集體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申請執行的權利人。

宅基地房屋分兩種情況,其壹是家庭自身情況符合規定能夠批準使用權,按照壹戶壹地的政策考慮這就是他們唯壹的家,妳聽說過執行家嗎?其二,違反壹戶壹地的政策,那麽就符合收回規定,政府可以無條件收回,群眾對抗政府收回可以采取強制措施,但是不是執行財產。宅基地本來就不是財產

要看是否是唯壹住房 如果不是唯壹住房 那麽自然是可以對多余出來的房屋進行強制執行的。如果是債務人的唯壹住房 那就需要考慮了 並且很可能法院不會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被執行人唯壹住房能否被強制執行?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規定 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法院可以查封 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以上法律規定的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 此種“必需”就應當考慮到案件實際情況 為了公平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利益 應當允許對該房屋進行相應的執行。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7條規定 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 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 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 可予以執行。據此精神 被執行人的財產只有唯壹壹處的房屋時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換大以差換好以遠換近 但不能從有到無”的方式 把被執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夠執行的房產 進行執行 執行後剩余的錢款能夠保證被執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法院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 應當給予被執行人6個月的寬限期。該6個月的寬限期對當事人需求臨時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 在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的過程中 對於被執行人的唯壹住房能否進行拍賣變賣予以執行 不能壹概而論 應當根據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而後進行處理。

農村自建房屋是可以作為被執行的財產執行。但壹般不太會被執行,執行難度較大。為什麽這麽說?

壹、在保證被執行人居住權的情況下是可以執行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第七條對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壹,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壹)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法律規定,在執行被執行人財產時人民法院要考慮被執行人的基本居住條件,保障居住權,只要保障被執行人基本的居住權才可執行。

二、農村宅基地實行壹戶壹宅政策,可以買賣但是交易流轉受限。根據《土地管理法》(2020年新)第六十二條第壹款農村村民壹戶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第五款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七款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以上法律規定,

說明壹戶農民只能有壹處宅基地,如果法院強制執行了農民唯壹的房屋,就會使其永久性的失去宅基地的使用權,無法再申請宅基地。而且對宅基地買賣進行了限制,只允許在本村集體經濟成員內進行買賣交易。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幹問題的通知》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作出了程序性規定,第二十四“人民法院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經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壹致意見後,可以裁定予以處理,但應當告知權利人受讓人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征用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對處理農村房屋涉及集體土地的,人民法院應當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商壹致後再行處理。”以上主要考慮到集體土地流轉的情況,但是至今沒有明確的法律和政策,對於人民法院在處理執行集體土地後的有關手續的規定,只提到人民法院需要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商壹致後在再行處理。這說明在法院強制執行中,進行拍賣後辦理過戶手續是比較麻煩,不太容易實施。

綜上,如果法院強制執行了農民唯壹的房屋,就會使其永久性的失去宅基地的使用權,無法再申請宅基地。那麽就無法保障農民的居住權,但是如果存在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的三種情況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在執行過程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宅基地買賣進行了限制,只允許在本村集體經濟成員內進行買賣交易,還涉及到集體土地流轉等情況,這樣就會造成農村自建房的價值和買賣增加了難度。壹般這種情況法院都暫時不做處理,寬限被執行償還債務的時間督促其積極償還債務。所以說,農村自建房屋是可以作為被執行的財產執行。但壹般不太會被執行,執行難度較大。

以上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建議咨詢專業法律人士和律師。如果妳有不同見解,歡迎評論!

有區別嗎!目前只要是被法院列為執行人!不管妳是真老賴還是因創業失敗破產的執行人、就是妳唯壹住房也會被強制拍賣!這些負債者能活著已經不易了,有多少個因負債被執行人唯壹住房被拍賣!這些負債失去唯壹住房連壹個睡覺的窩都沒有了!家庭也因此破碎!理論上來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怪只能怪自己創業失敗!如果有關部門能把負債者唯壹住房給予凍結,不準買賣或者出租、只準居住這樣會好壹點,讓這些負債者努力拼搏賺錢還錢!

這個問題分二個層面來分析:首先是農村自建房是生活起居必須保障,其次是農村自建房土地是本村組集體所有,不是國有土地可以出讓、轉移、買賣等。因些小白認為不能

不能。

宅基地房子是可以被執行及拍賣的,這個在淘寶上的司法拍賣上可以找到。但是只能是村集體沒有宅基地的成員裏拍賣,村集體成員是不會參與拍賣的,第壹是大家都是同村人這樣搞名聲不好,第二是很難開發建設,其中有壹個村集體成員提出有異議就動不了,第三是遇到不好溝通的在買下了房子後很容易給被拍賣人以壹條命換壹家命的做法給搞絕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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