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21日杭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1995年10月3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根據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38+1997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準的《杭州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等7件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修改的決定)?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促進農副產品市場建設,規範市場管理,維護正常交易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副產品集貿市場,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固定場地、設施和管理服務的集中公開交易的農副產品交易市場。?
第三條凡在杭州市區範圍內建設、組織、管理農副產品市場(以下簡稱農貿市場),以及在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農貿市場必須依法管理,堅持統壹開放、有序競爭、服務居民、方便群眾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建設和管理的領導,規範農貿市場交易行為,鼓勵和支持經營者平等參與市場競爭。?
第五條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市區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公安、稅務、財政、物價、城建、衛生、技術監督、規劃、市容環衛、土管檢疫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和本條例的規定,對農貿市場實施管理。?
第二章農貿市場的建設和舉辦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則,將農貿市場建設納入社會發展規劃和城市建設計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農貿市場的設立和規模應與居住人口和地理範圍相適應。新建住宅小區應設置農貿市場;農貿市場的設立應當納入舊城改造的改造計劃。?城市農貿市場建設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制定建設規劃時應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農貿市場由政府投資或社會投資建設。?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於農貿市場的建設和發展。?農貿市場建設作為公共建設配套項目,在資費和收費上應給予優惠。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房屋、資金等形式投資新建或擴建農貿市場,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八條農貿市場建設必須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農貿市場建設規劃劃定,並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九條農貿市場建設應當符合規劃、消防和衛生管理要求,不得妨礙交通和占用城市道路。已經占用的,要積極創造條件遷移。?
第十條農貿市場建設必須按照規劃要求,與新建住宅區和舊城改造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農貿市場建設竣工後,必須按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主辦者負責農貿市場基礎設施的維護。?
第十壹條農貿市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壹)符合城市建設規劃;?(二)有相應的資金、場所和設施;?(三)具備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和衛生條件;?(四)有相應的管理機構;?(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農貿市場必須按照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提交下列材料:(壹)舉辦者的申請報告;?(二)批準舉辦農貿市場的文件;?(三)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點證明;?(四)場地使用證明或租賃協議;?(5)市場設計圖紙。?聯合舉辦農貿市場的,應當提交聯辦各方簽署的協議。?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舉辦者的市場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對符合舉辦條件的,發給《市場登記證》;對不符合托管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農貿市場遷移、合並、撤銷或者變更市場登記事項的,主辦單位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和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農貿市場主辦者應當負責市場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衛生、治安、消防、車輛停放等制度,提供市場經營設施和相應服務,維護市場秩序。?
第十五條農貿市場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已經改變的,要逐步恢復其功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農貿市場的場地和設施,不得擅自移動農貿市場。?
第十六條按照城市規劃定點建設的菜市場,不得隨意改變使用性質,已經改變的,要限期恢復。主辦單位確需將菜市場改為農貿市場的,必須經相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農貿市場管理
第十七條有經營能力的單位和個人在辦理完相關手續後,可以在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鼓勵農民直接進入農貿市場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條經營者進入農貿市場設置固定攤位進行交易的,應當與主辦單位簽訂攤位使用協議,並持營業執照或者攤位使用協議等相關證明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必要文件,向農貿市場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進場登記。?經營熟食制品的,必須持有當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簽發的《健康證》和《衛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申請人進入市場交易的申請後,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進場交易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禁止在農貿市場銷售下列農副產品:(壹)腐敗、不潔、超過保質期的;?(2)有毒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水果;?(三)病死或者毒死的家禽、家畜、水產品及其產品;?(四)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五)法律、法規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及其產品;?(六)其他禁止銷售的。?
第二十條有固定攤位的經營者應在攤位上懸掛《進場交易證》,其經營的農副產品應明碼標價。?
第二十壹條農貿市場農副產品價格,屬於國家定價、指導價或物價部門實行價格監審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其他農副產品的價格由市場決定,由交易雙方商定。?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應當在經批準的攤位或者安排的場地進行交易,不得在農貿市場擺攤設點或者自由經營,禁止場外交易。?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不得出租、出借、轉讓《進場交易證》,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轉讓攤位。?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領取進場交易證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停業超過兩個月的,主辦單位可以收回攤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註銷其進場交易證。?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應當依法納稅,按規定繳納市場管理費。經營者有權拒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第四章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設置相應的監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市場監督管理人員,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農貿市場設立舉報箱和意見箱,接受投訴,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合法經營,制止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貿市場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整潔,佩戴標誌,出示專用執行公務證件,文明管理,秉公執法。?
第二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農貿市場設置公平秤等經計量部門考核合格的計量器具,並逐步推行刷卡銷售制度。?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治安管理的需要,在大型農貿市場設立治安派出所或者治安值班室,加強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稅務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在農貿市場設立稅收管理機構或者派駐稅收管理員,負責農貿市場的稅收征管工作。?
第三十壹條農貿市場的農副產品應劃入市,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服從農貿市場的統壹安排。?
第三十二條經營者應當使用法定計量單位,配備合格的計量器具,並實行周期檢定,不得缺斤短兩。?
第三十三條農貿市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壟斷貨源,哄擡價格;?(二)以次充好,摻雜使假;?(三)強買強賣,欺行霸市,欺騙買賣;?(四)有包裝的商品計入銷售商品的凈重;?(五)亂扔垃圾,隨意傾倒垃圾;?(六)私人供電;?(七)使用未經檢驗或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八)違反市容環境衛生和消防管理規定的活動;?(九)其他禁止行為。?
第三十四條農貿市場應當保持環境整潔。農貿市場產生的垃圾,由市場主辦單位負責收集,並及時運至環衛部門指定的地點,或委托環衛部門及時清運,日產日清。?
第三十五條舉辦者應當在農貿市場出入口懸掛場標和銘牌。?
第三十六條農貿市場主辦者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農貿市場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九條農貿市場管理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處罰規則
第四十條舉辦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壹)未經登記的農貿市場,應予取締,並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給進場經營者造成經濟損失的,組織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農貿市場搬遷、合並或者撤銷時,舉辦者未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限期補辦,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三)擅自改變農貿市場使用性質的,責令限期恢復原功能,並可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恢復的,可吊銷《市場登記證》,由規劃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壹條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壹)未領取《準入證》進入市場的,責令退出農貿市場或者補領《準入證》,可以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二)未按照規定懸掛《進場交易證》、明碼標價或者隨意擺攤設點,開展流動經營的,責令改正,可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三)出售、出借、轉讓進場交易證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攤位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四)不按照規定繳納農貿市場管理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以吊銷《進場交易證》;?(五)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短重的,可以扣留不合格計量器具,責令改正,並可處以200元罰款;拒不改正的,暫停營業七天;情節嚴重的,吊銷入境貿易證書。?
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市場監督管理人員在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給經營者或者消費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市各縣(市)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