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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牧漁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壹、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具體範圍。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

第八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壹)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壹)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哪些不得享受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

壹、企業從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享受稅收優惠的農、林、牧、漁業項目,除另有規定外,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的規定標準執行。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凡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中限制和淘汰類的項目,不得享受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四、本文提到的稅收優惠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收優惠,是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優惠事項,以及稅法授權國務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優惠事項。包括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所得減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低稅率、稅額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減免等。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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