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政策規定,出租場地應繳納營業稅、 個人所得稅 、城鎮 土地使用稅 、 印花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營業稅稅率 為5%,以租金收入計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市區7%,縣城、鎮5%,不在市區、縣城鎮的1%,教育費附加率3%,地方教育附加率為2%,均以營業稅為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規定的土地等級稅額標準繳稅。 不同所在地土地等級稅額標準不同。 印花稅按租賃金額千分之壹繳稅。
法律客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 增值稅 試點的通知》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 (壹)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 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 土地使用權 ,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 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法律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壹)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 第壹款所稱 小規模納稅人 的銷售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