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對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稅收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很多人對於期中涉及的問題和概念還不十分了解,下面,我從幾個相關的方面加以解讀,以便於讀者對於政策涉及的方方面面有壹個比較全面的掌握.
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壹)、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三)、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四)、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本通知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簽訂的購銷合同能不能免征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三條規定,根據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壹)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簽訂的購銷合同可以免征印花稅.
農業合作社相關稅收政策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