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增值稅。
2、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3、對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稅。
4、對單位或個人將土地、水面等發包(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從事農業生產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免征增值稅。
5、人工用材林是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的,可免征增值稅。
農業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提現以下六方面:
( 壹)增值稅:
1、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2、其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征稅範圍註釋〉的通知》附件規定: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註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 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
( 二)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就包括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
1、關於青苗補償費暫免征收的規定鄉鎮企業的職工和農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屬種植業的收益範圍,同時,也屬經濟損失的補償性收入,因此,對他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下同)、牧業稅征稅範圍並已征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屬於農業稅、牧業稅征稅範圍的,應對其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兼營上述四業並四業的所得單獨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辦理,對於屬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應與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並計征個人所得稅;對於四業的所得不能單獨核算的,應就其全部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3、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停止征收農業特產稅,改為征收農業稅後,對個體戶或個人取得的農業特產所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4、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後,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範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車船使用稅:
1、拖拉機專門用於農業生產的,免征車船使用稅,主要從事運輸業務的應征稅,具體界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載重量不超過1噸(1噸或1噸以下)的漁船,可以免征車船使用稅。超過1噸而在1.5噸以下的漁船,可按照非機動船1噸稅額計算征收車船使用稅。為了避免與1噸免稅漁船混淆,可在稅票上註明實際載重量,以備查考。
(五)印花稅: 代購、代銷“國務院市場調節糧”協議書免征印花稅。
( 六)城鎮土地使用稅: 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采用節水、節肥、節藥、節能等先進的種植養殖技術,推動種養結合、農業資源綜合開發,優先發展生態循環農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面源汙染防治,推進農業投入品減量化、生產清潔化、廢棄物資源化、產業模式生態化,引導全社會形成節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產生活和消費方式。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