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2.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可以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
3.農業機械化、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業保險及相關技術培訓、家禽家畜水產動物養殖和疾病防治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4、單位或個人將土地、水等。承包(租賃)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從事農業生產的承包(租賃),免征增值稅。
5、人工用材林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的,可免征增值稅。
6.對重點龍頭企業從事農林產品種植、養殖和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農業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的規定,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為鼓勵重點龍頭企業加快技術開發和創新,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費用,應當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根據財政部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技術進步有關財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第41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稅收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996)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所得稅抵免政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企業所得稅抵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9]290號)執行。
7.所有企事業單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對其種植林木、林木種子、苗木作物和從事林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種苗作物以及從事林產品初加工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農業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的規定確定。
8.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農業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可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1)通過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考核,被確定為重點龍頭企業;
(二)生產經營期間符合《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3)從事農林產品的種植、養殖和初加工,與其他業務分開核算。此外,重點龍頭企業的控股子公司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不含50%)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三條規定的,可享受重點龍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9.漁業企業優惠政策:
(1)遠洋漁業企業取得農業部頒發的遠洋漁業企業資質證書後,在有效期內從事遠洋捕撈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取得各級漁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捕撈許可證》從事近海和遠洋捕撈業務的捕撈企業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近海和內陸水域捕撈所得,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有遠洋漁業企業和其他國有遠洋漁業企業從事漁業初級加工取得的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農業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的規定,免征所得稅。
(四)漁業企業兼營免稅業務和征稅業務的,免稅業務和征稅業務必須分別核算。劃分不清的,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5)從事遠洋漁業的內資漁業企業應將各級漁業主管部門頒發的《遠洋漁業企業資質證書》或《捕撈許可證》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10,國有農業企業優惠政策
(1)國有農業企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農業企業、事業單位與從事上述行業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合資、股份制企業,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邊境貧困地區國有農場、林場取得的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3)除上述政策外,國有農業企事業單位還可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如遇優惠政策重疊,可在具體執行中選擇適用其中最優惠的壹項政策,兩項及以上優惠政策不能累計執行。
(4)免稅的農林產品種植、養殖和初加工必須與其他業務分開核算。否則,應按規定全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11.家禽業優惠政策
(1),家禽養殖(含種禽養殖)、加工冷藏冷凍企業,加工冷藏冷凍取得的收入,免征2004年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或個人因家禽撲殺獲得的財政專項補貼,免征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12,個人所得稅
關於暫免青苗補償費的規定鄉鎮企業工農取得的青苗補償費屬於種植業收入範圍,同時也屬於經濟損失的補償性收入。因此,對其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3,車船使用稅
(1)專門用於農業生產的拖拉機免征車船使用稅;應稅主要從事運輸業務。
(二)載重量不超過1噸(1噸及以下)的漁船,可以免征車船使用稅;超過1噸但低於1.5噸的漁船,可以按照非機動船1噸的稅額征稅。為避免與1噸免稅漁船混淆,可在稅單上註明實際載重量,以備查考。
14,印花稅
《國務院市場調節糧購銷協議》免征印花稅。
15,城鎮土地使用稅
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