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3、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中華人民***和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4、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征營業稅。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6、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7、對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
8、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9、營業稅優惠 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征營業稅。
農業稅的計稅依據是農業收入,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1、按常年產量計算的農業收入。它是農業稅的計稅產量,不是實際產量,是中國農業稅的重要特點之壹,也是農業稅行之有效的征收方法。
2、按產品收入計算的農業收入,是農林牧產品的計稅依據,對列舉的農林牧產品,按產品的收入計算確定農業收入。
計算方法農業收入的計算標準如下:
(壹)種植糧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二)種植薯類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三)種植棉花、麻類、煙葉、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參照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四)園藝作物的收入、其他經濟作物的收入和經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征收農業稅的其他收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規定計算標準。(壹)、(二)、(三)項所列各種農業收入,壹律折合當地的主要糧食,以市斤為單位計算;折合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規定。常年產量應當根據土地的自然條件和當地的壹般經營情況,按照正常年景的產量評定。對於因積極采取增產措施和采用先進經驗而使產量提高特別顯著的,評定常年產量不宣過高。在評定常年產量的時候,對於納稅人興修農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提高單位面積產量的土地,受益未滿三年的,應當參照受益前的正常年景的產量評定常年產量。常年產量評定以後,在五年以內因勤勞耕作、改善經營而提高單位面積產量的,產量不予提高;因怠於耕作而降低單位面積產量的,產量不予降低。
綜上所述,新的農業稅政策將對大規模農業生產進行征收,而對小規模的農業生產則不征收。這壹政策的實施旨在促進農村現代化建設,加快農業產業化和農民收入提高的步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二)避孕藥品和用具;(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