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全稱是經濟犯罪偵查大隊,主要負責社會上更大範圍的金融犯罪,如各種金融詐騙犯罪、票據憑證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證券犯罪、公司犯罪、知識產權犯罪、職務侵占犯罪、破壞資源犯罪、知識產權犯罪、稅收犯罪、違反公司法犯罪、走私犯罪、擾亂生產和市場秩序犯罪等等。
經偵大隊的主要職能:
1,負責查辦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和上級交辦的案件。
2、負責掌握和統計全市經濟犯罪案件,研究犯罪規律特點,組織實施防範措施。
3、負責協調查處跨省經濟犯罪案件。
4、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相關業務部門及縣局偵破經濟犯罪案件的業務培訓。
擴展數據:
經偵大隊立案條件: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受理單位應當制作刑事立案報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立案。”
1,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這種犯罪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存在的;現有證據證明不是空穴來風。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懲處。如果他的行為只構成犯罪,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3、屬於自己的管轄範圍
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自己管轄的案件,本該自己管轄的必須管,是否屬於失職;不該管的必須不管,管的就是越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北京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