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1: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增值稅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年應稅銷售額為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自願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工業企業年銷售額在50萬以上、商品流通企業年銷售額在80萬以上、營改增企業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強制認定為壹般納稅人。
定義2:壹般納稅人輔導期滿前,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轉正審核。新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3個月;其他壹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6個月。
壹、業務概述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轉正認定是指壹般納稅人暫認定到期或輔導期滿,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正式認定申請進行受理、調查、審批的業務。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4]5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應在輔導期或暫認定期滿的前壹個月內提出轉正申請。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壹環節;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壹)受理環節
1.查驗資料
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有效。
2.審核、錄入資料
(1)通過系統調閱壹般納稅人認定信息,審核暫認定期限或輔導期是否到期;
(2)審核《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發現問題的應當場壹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符合受理條件的,將《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錄入系統,打印《稅務文書受理通知單》(CTAIS1.1)或《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2.0),交給納稅人。
3.轉下壹環節
審核無誤後,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壹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收上壹環節轉來的資料後,進行案頭審核和實地調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1.案頭審核
調閱以下內容,對其進行審核:
(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2)會計身份證明
(3)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4)稅務登記證明
(5)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信息
(6)房屋租賃合同
(7)增值稅申報表信息
核對納稅人提供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填寫信息與上述資料是否壹致,與納稅人的登記註冊信息是否相符等。
2.實地調查
主要核實:納稅評估的結論是否正常;約談、實地查驗的結果是否正常;企業申報、繳納稅款是否正常;企業是否能夠準確核算進項、銷項稅額,並正確取得和開具專用發票和其它合法的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根據審核和實地調查情況,確定審批意見,返還納稅人壹份《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將相關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