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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盈稅務處理

  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期末,需要對庫存存貨進行盤點,由於計量收發差錯、管理不善及自然災害等各種原因,存貨可能出現盤盈、盤虧、毀損的狀況,下面我們來壹壹介紹存貨盤盈 盤虧 毀損如何進行財稅處理。

  壹、存貨盤盈、盤虧、毀損的會計處理

  盤盈存貨的會計處理

  會計準則規定:盤盈的存貨應按其重置成本作為入賬價值,並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進行會計處理,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後沖減當期管理費用。

  盤盈時:

  借:庫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

  ?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報批後: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 貸:管理費用

  存貨盤虧或毀損的會計處理

  會計準則規定:存貨發生的盤虧或毀損,應作為待處理財產損溢進行核算。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後,根據造成存貨盤虧或毀損的原因,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壹)屬於計量收發差錯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貨短缺,應先扣除殘料價值、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賠償,將凈損失計入管理費用。

  (二)屬於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貨毀損,應先扣除處置收入(如殘料價值)、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賠償,將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盤虧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 貸:庫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

  ?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註:只有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貨盤虧才作進項稅額轉出。

  報批後:

  借:其他應收款(賠款)

  ? 管理費用(計量收發差錯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

  ? 營業外支出(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

  ?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二、存貨盤盈、盤虧、毀損的稅務處理

  存貨盤盈的稅務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項至第(八)項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所得稅實施條例釋義」 

  (壹)企業資產溢余收入,是指企業資產在盤點過程中發生的多於賬面數額的資產。除了物資和現金等流動資產外,還可能包括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

  至於資產溢余收入以何種金額確認,應區分為貨幣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根據《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根據以上規定,盤盈的存貨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收入計入應該納稅所得額,與會計準則規定的按重置成本沖減管理費用的規定不同,產生稅會差異,需要做納稅調整。首先對沖減的管理費用做納稅調增,再按公允價值調整其他收入,如果重置成本與公允價值相同,則對應納稅所得額無影響。

  存貨盤虧、毀損的稅務處理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第十條規定:對於正常損耗之外的存貨其他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於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在實務操作中,壹般金額較小的盤虧、毀損可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對於金額較大的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具體如何操作需參考各地關於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有關規定,如貴州國稅規定:存貨盤虧損失和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及存貨被盜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因此,企業壹般按計入管理費用及營業外支出的損失金額進行申報扣除,對於申報通過予以稅前扣除;對於稅務機關認為企業不符合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法定條件、標準的,不得稅前扣除,主管地稅機關會以《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企業不得稅前扣除的原因,同時應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

  資產損失申報扣除時應提供與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存貨損失分別以存貨盤虧、報廢、毀損、變質、被盜損失分別提供證據。

  1.存貨盤虧損失,為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壹)存貨計稅成本確定依據;

  (二)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三)存貨盤點表;

  (四)存貨保管人對於盤虧的情況說明。

  2.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壹)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二)企業內部關於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三)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

  (四)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3.存貨被盜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壹)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二)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

  (三)涉及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應有賠償情況說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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