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
扣除類
1.下屬企業收到總部返回的安全生產保證基金,未沖減相關費用;返回款形成資產的,其折舊和攤銷在稅前重復列支,未作納稅調整。
建議: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審核安保基金返還的相關文件,看安保基金返還及使用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2.安保基金返回款用於有稅前扣除標準規定的支出,合並計算後超標準部分未做納稅調整。如用上級返還的安保基金直接發獎金或補助未計入工資薪金總額計算納稅調整;用上級返還的安保基金直接列支職工教育經費,造成實際列支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超標,超過部分未作調整。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和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建議:核查企業是否將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直接沖銷上級返還的安保基金,以及其他科目下列支職工教育經費未並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科目核算,其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部分是否未作納稅調整。
3.計提但未實際支出的安全生產費,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建議:核查其他應付款—其他—安保基金返還科目年末貸方余額是否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作納稅調整。
4.應視同工資薪金的各種勞動報酬支出,未作納稅調整。壹是補貼性質的勞動報酬支出,如:年終獎、崗位能手獎金、碼頭津貼等,未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也未合並計入工資薪金總額計算納稅調整。二是臨時工、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性費用,未合並計入工資薪金總額計算納稅調整。三是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限定數額的工資薪金性支出未作納稅調整。
建議:核查管理費用,其他應付款等科目,審核政府發布的工資支出標準,對於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應作納稅調整。
5.計提但未實際支出的福利費和補充養老保險等,以及計提但未實際撥繳的工會經費,未作納稅調整。
建議:核查其他應付款科目,審核企業在當年發生的工資、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補充養老保險在匯算清繳時的有效憑證是否能提供齊全,否則不能在稅前扣除。
收入類
1.取得手續費收入,未計入收入總額。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手續費收入。
建議:核查其他應付款科目下 的“其他”、“手續費”等明細科目貸方發生額及余額,是否存在收到手續費掛往來不作收入。
2.確實無法支付的款項,未計入收入總額。
建議:核查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明細科目中長期未核銷余額。
3.取得內部罰沒款,長期掛往來款未計入收入總額。
建議:核查其他應付款—其他—監察部門、其他應付款—其他—紀檢部門等科目貸方發生額及相關原始憑證,有無可以確認不再退還當事人的罰款或違紀款。
4.集團公司收取的安全生產保證基金,扣除當年實際發生的損失賠付以及返回給下屬企業金額等後,余額(含利息)未確認收益,未並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建議: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審核安保基金使用的相關文件,對計提安保基金使用後的余額應作納稅調整。
5.違約金收入未計入收入總額。如:沒收購貨方預收款。
建議:核查預收賬款科目,了解往來核算單位中貸方金額長期不變動的原因。
稅收優惠類
1.在銷售費用中折扣額與銷售額不在同壹張發票的?未作納稅調整。
建議:核查銷售費用等科目,對列明折扣額的進壹步審核銷售發票、銷售合同,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應作納稅調整。
2.不合規抵扣憑證,未作納稅調整。
建議:核查企業在成本費用列支時使用白條、假發票等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在稅前扣除。
3.吸收合並業務不適用特殊重組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企業未按規定備案,不得按特殊重組進行稅務處理。
建議:核查合並重組協議,對未經稅務機關備案的,應進行納稅調整。
4.天然氣產銷量差異超過合理損耗部分未確認收入。
建議:核查生產報表、銷售報表、財務報表等,對於產品產銷差異超過合理損耗部分,應做納稅調整。
5.新稅法實施後補計2008年之前發生的收入或沖銷2008年之前列支的支出,未按照當期適用稅率進行核算。
建議:核查企業是否將2008年前應作收入推遲到2008年及其以後年度作收入,以及2008年及其以後年度應計費用提前至2008年之前扣除。
資產類
1.將固定資產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壹次性列支,未作納稅調整。
建議:審查周轉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將應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低值易耗品,進行納稅調整。
2.不征稅收入形成資產折舊在稅前扣除,未作納稅調整;如企業取得來源於政府有關部門的港建費補貼,按不征稅收入確認,但支出所形成的資產仍然計提折舊在稅前重復扣除。政策依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
87號)。
建議:核查企業取得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和港建費分成收入等不征稅財政專項資金,其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其資產所形成的折舊、攤銷是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資產處置所得,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財產的處置。
建議:核查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應付款等科目,審核資產處置合同,看是否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4.資產損失未按規定審批直接在稅前申報扣除,未作納稅調整。政策依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088號)第五條和《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五條。
建議:核查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是否經過審批或申報後在稅前扣除,申報的損失是否符合稅法文件規定。
5.無形資產攤銷年限不符合稅法規定,未作納稅調整。
建議:核查企業累計攤銷科目中發生攤銷時間是否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攤銷年限。
6.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繼續計提折舊,未作納稅調整。
建議:核查長期停工費用科目,結合企業財務報告,審核停工項目費用明細,對不符合稅法規定的項目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