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培訓行業稅收優惠政策:
壹、增值稅。
1.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
2.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免征增值稅。
3.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
4.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5.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可以享受國家對福利企業實行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二、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1.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的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2.高校公寓免征房產稅。
三、印花稅。
1.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
2.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四、契稅。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教學、科研的,免征契稅。
2.由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及教育機構,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用於教學目的免征契稅。
五、耕地占用稅。
學校、幼兒園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六、個人所得稅。
1.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2.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3.對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布的教育方面的獎學金,免征和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