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從字面解釋上來看區別還是很明顯的。
批準類優惠辦理是指,符合優惠條件的納稅人將相關資料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按規定程序審批後方可享受。
核準類優惠辦理是指,符合優惠條件的納稅人將相關資料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案頭審核後方可享受。
事後備案類優惠辦理是指,符合優惠條件的納稅人將相關資料報稅務機關備案。
但從實質上,我認為除了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之外,無論批準、核準還是事後備案都是壹回事。如果說要批準,批準、核準、事後備案都要批準。如果說不要批準,批準、核準、事後備案都不要批。把握的依據就是相關稅收政策。
為什麽除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之外,因為只有困難減免稅務部門有相當的審批彈性,可以減可以不減,也可以多減,可以少減。而政策性減免,哪怕就是批準類的,只要納稅人的情形符合政策減免條件,稅務部門沒有理由不批,如果個別人還想玩權,從內部監督來說,可能面臨追責;從外部來說,隨著大環境的改變,征納行為越來越規範,以後納稅人申請復議訴訟可能會更多,納稅人更敢與稅務部門較真。所以批準也只是形式,該優惠的還是得優惠,不會因為是批準類的,便可以因為不批而不讓納稅人享受。
另壹方面,核準類也好,事後備案類也好,納稅人資料報來了,接下來都有個審核的問題,審核資料不符合,政策不符合,那麽,在規定的時限內要向納稅人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相關稅收優惠,這跟批準類事項的批復不能優惠有什麽不壹樣嗎?我覺得沒有。
以前還專門百度了備案是什麽意思,備案就是有什麽事我告訴妳就行了,不需要妳同意不同意。問題在於:
1、妳報的資料不全,我可以不受理,不受理是不是等於不同意。此處說的資料不全,是指納稅人有些資料無法提供或者提供成本過高不願提供。
2、妳報的資料雖然表面上都齊全了,但轉到後臺仔細審核,發現並不符合政策或優惠條件,這時,稅務部門不需要表示不同意見?不行吧。稅務部門接到納稅人的資料後不審核,不評估,那是不作為,是要追責的。只要審核,就有發現不符合政策的可能。
以前對備案有事前備案和事後備案之分,該事前備案的如果沒備案則會帶來不能享受優惠的結果,好象變成了壹種變相的審批,所以後來總局發文,事前沒備案的應該通知納稅人補備案,備案之後還是可以享受。這次納服規範中幹脆沒有事前備案了,除了批準和核準外,只有事後備案優惠了。但事後備案優惠的原則是,也得通過審核完全符合優惠政策,否則不能享受。如果不符合政策,僅僅因為是事後備案類,納稅人報告了就可以無條件享受,那稅務部門什麽都不需要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