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由社會管理部門負責,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了社保手續,但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無論社會保險費是否欠繳、拒繳,社會管理部門均可依法強制征繳。這種糾紛不是簡單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會保障糾紛,而是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
可見,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不屬於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不予受理。這時,勞動者如果想維護自己的權利,可以直接請求社保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為自己繳納社保。
離職時的註意事項
1.離職時與公司和工廠核對最後的離職日期,避免少交幾個月的社保。看養老保險手冊上的兩個公章,壹個是公司的公章,壹個是社保機構的公章,壹般是長方形的。這兩個公章就是完整的付款記錄。
2.確定醫療保險的最後壹個繳費月份。離職的話,當月交醫保就可以享受,下個月就不享受了。記得避免3個月的醫療停工。如果不想停醫保,必須在3個月內找到下壹家公司支付。
需要註意的是,新員工到新單位工作後,原單位需要補繳之前未繳納的社保,才能正常辦理員工的減少和增加,否則可能導致員工無法在新單位辦理增加和按時繳納社保費用。
但只要原單位完成繳費,以後減少員工人數,新單位就可以立即增加員工人數,按照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支付未發月工資。這個操作完全是困難的。
以上內容參考:湖南省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