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登記時,應當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應稅車輛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對納稅人申請登記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依法辦理車輛登記。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在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納稅人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於減免稅範圍的,應當在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第十條車輛購置稅由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壹條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不需要登記的,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買本條例規定的車輛(以下簡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二條本條例第壹條所稱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贈與、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本條例第壹條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等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三條車輛購置稅的征收範圍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和農用運輸車。具體征收範圍按照本條例所附的《車輛購置稅征收範圍表》執行。車輛購置稅征收範圍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