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四條,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稅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稅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納稅人繳納稅款後,依照前款規定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已繳納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壹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稅超過已繳稅款的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所謂“虛報出口”,是指以虛構征稅貨物出口事實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為:
1.偽造或簽訂虛假買賣合同;
2.以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獲取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出口退稅單證的;
3.虛開、偽造或者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的發票;
4.其他虛構征稅貨物出口事實的行為。
所謂“其他欺騙手段”是指下列行為之壹:
1.騙取出口貨物退稅資格的;
2.出口未征稅或者免稅貨物的;
3.雖出口貨物,但編造出口貨物的名稱、數量、單位等要素,騙取未實際繳納稅款部分的出口退稅;
4.以其他方式騙取出口退稅。
從妳的情況來看,有證據表明妳涉案,因為妳在做具體工作的時候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業務的真實性。至於責任認定和量刑,只能由審判長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