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門店主要繳納規定如下:
1、增值稅和附加稅。個人(個體工商戶)門店,由於經營規模比較小,年應稅銷售額低於500萬元,則壹般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營改增通知”規定,個人(個體工商戶小規模納稅人)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和附加稅;
增值稅起征點為,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元至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元至500元。當個人(個體工商戶)的收入總額低於起征點可以免征增值稅,也就是不用繳稅;
2、個人所得稅。個人(個體工商戶)經營中取得的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現實中,由於個人(個體工商戶)門店會計核算不規範,不能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的資料,且經營規模比較小,收入很低,甚至經營虧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壹)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萬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萬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壹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