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消費稅是增值稅的配套稅種,它是為適應建立以增值稅為普遍調節稅種,對生產經營環節實行普遍征收,輔之消費稅作為特殊調劑稅種,選擇部分消費品(香煙,酒類,化妝品,高檔轎車等),實行交叉征稅的雙層調節機制的流轉稅而設置的壹個新稅種。
品牌使用費是指加盟商以使用該品牌從事經營,而需要按照約定的合同向品牌持有者支付的費用,壹般加盟費都是有時間限制的,並在合同到期後不予退還。
二、品牌使用費的交付方式:
壹般情況下,按照商標許可合同載明的時間、地點、期限、幣種等內容進行交付即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並約定相應的使用費。
對於品牌使用費的賬務處理,會計人員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第壹,假設收費是按照使用數量的情況,那麽應當在產品成本中進行計入。
第二,假設是相當於授權形式的,那麽可以在無形資產中進行計入,並作攤銷處理。
第三,如果品牌使用費金額是比較小的情況,那麽可在管理費用中計入。
三、消費稅的稅目有: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燃料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遊艇,木制壹次性筷子,實木地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