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黨中央、國務院決定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不適用本辦法。三年度考核、績效考核、目標考核、責任制考核,屬業務性質的資質評定、等級評定、技術考核,以本單位內設機構和人員為評選對象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等,不適用本辦法;
2、省部級評比達標表彰壹般不評選副司局級或者相當於副司局級以上單位和幹部、縣級以上黨委或者政府,縣處級幹部原則上不超過評選總數的20%;
3、 主辦單位應當將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評選條件、評選辦法和評選結果等在適當範圍內公示。涉及黨和國家秘密或者存在不宜公開等事項可以按照規定不予公示;
4、各地區各部門對擬不再舉辦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可以申請退出,並按照審批權限向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備案,由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向社會公布;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機構應當及時將本地區省級以下退出和撤銷項目報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備案。
法律依據
《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堅持自下而上、逐級審核推薦。主辦單位應當就推薦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幹部按照管理權限,征求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等部門意見;就推薦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征求生態環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