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免征各種管理、登記、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
(2)各類中介機構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自主創業所涉及的各種服務按最低標準收取費用。
(三)下崗職工承包開發荒山、沙地、水面、荒地、荒灘,從事養殖業和種植業的,從受益年度起免征農業特產稅三年。
2、鼓勵企業吸納下崗職工,主要政策有:
(壹)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新設立的服務型、商貿企業招用下崗職工達到當年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的,經勞動部門確認、稅務機關審核,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當年新招用下崗職工人數低於職工總數30%的,按照計算的減免比例減免企業所得稅。
(2)現有服務型、商貿型企業新增崗位,且下崗失業人員達到當年職工總數30%以上,且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的,減按30%的稅率征收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
(三)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造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壹是利用原國有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二是獨立核算,產權清晰,產權主體逐步多元化;三是吸納原企業30%以上的富余人員;四是與安置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3、服務型、商業企業吸納下崗職工認定程序:
新辦服務型、商貿型企業當年招用下崗職工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現有服務型、商貿型企業,其新增崗位在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並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向同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企業申請認定應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