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償順序是指在破產程序中,按照壹定順序將破產財產分配給各種債權人的程序。按照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第壹清償順序為:破產財產價值優先支付下列債務:1. 優先權債權:包括稅款、基本生活費用、公***服務費用、債權執行費用、仲裁費用等;2. 勞動者的工資及其它福利費用:如應支付的工資、勞動者的醫療費、工傷醫療費、退休費等;3. 賠償金:包括依法應當給予賠償的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金等;4. 公***稅費:即非國家稅款的稅費,如地方各種稅費等;5. 其他普通債權:破產清償剩余部分優先清償其他債務。在這裏須要說明的是,優先權債權中還包含國家稅費和基本生活費用兩個方面。基本生活費用是指破產人及其扶養的人員在破產申請時所需支付的停產費、生活費和醫療費等,享有優先受償權。
由於破產清償順序的規定,會對壹些債權人造成不利影響,有沒有什麽方法可以防範此類情況?確實,由於破產清償順序的規定,有些債權人的權益可能會被損害。為了避免出現此類情況,債權人可以事先進行債務擔保或者留置財產等方式,保障自己的債權。
企業倒閉破產是壹個嚴重的問題,對於企業、員工和各種債權人都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在企業運營過程中,必須本著合法合規的原則經營,並及時采取措施預防潛在的倒閉風險,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各方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三條 破產清償順序為:破產財產價值優先支付下列債務:
(壹)優先權債權;
(二)勞動者的工資及其它福利費用;
(三)賠償金;
(四)公***稅費;
(五)其他普通債權和股東、發起人的出資。
在優先權債權中,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國家稅款;
(二)基本生活費用;
(三)其他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