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壹條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壹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第壹百壹十六條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後,由管理人執行。管理人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額和債權額。管理人實施最後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指明,並載明本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壹百二十壹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壹條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壹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第壹百壹十六條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後,由管理人執行。管理人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額和債權額。管理人實施最後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指明,並載明本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壹百二十壹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