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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石屹所說的被執行是什麽意思?

潘石屹的公司沒有按時履行法定義務,潘石屹與其他公司也有相關的買賣合同糾紛,所以出現了這個結果。

擴展數據:

潘石屹(1963 165438+10月14-),出生於甘肅省天水市,中國石油管道學院畢業,現任SOHO中國有限公司董事長兼聯席總裁。

1995,SOHO中國與妻子張欣* *,共同創立,並以其獨特的商業模式帶領公司成長為國內最大的甲級寫字樓開發商之壹。2007年6月8日,10,SOHO中國在香港聯交所主板成功上市。2021 6月16日,SOHO中國發布公告稱,黑石集團將出資236.58億港元,以要約收購的形式收購公司91%的股權;潘石屹家族壹次性套現1,428,1億港元後,仍將持有公司9%的股權;9月10日,SOHO中國在港交所發布公告稱,黑石集團終止對公司的要約收購。

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指定具體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履行義務,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書、支付令等。壹旦生效,債務人應自動履行。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為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為被執行人。

具有執行權的國家機關: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稅務機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其協助執行的,有義務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凡無故推諉、拒絕或阻撓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文件也稱為執行文件。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當以法律文書為依據。下列法律文書具有法律約束力: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裁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公證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件必須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為執行的依據;法律文書也要有支付的內容。如果只是確認或變更法律關系,則無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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