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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和《莆田市城鄉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建成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生產活動。鄉、鎮和村(居)可參照執行。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依法治理、統壹規劃、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減量化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監管,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協調機制,完善處理體系,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範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轉運和處置的監督實施。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引導工作,督促所轄單位、村(居)民、物業服務企業自覺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五條市城管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統壹制定全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分類、收集、運輸、處置規則等生產事項,並向社會公布。

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指導、宣傳、培訓、考核和監督,制定並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方案,明確轄區內生活垃圾投放方式、收集時間、運輸路線等事項,實行責任區和責任人制度。

第六條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將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確定的衛生設施納入國家空間規劃。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並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運行進行環境監測和檢查,對有害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進行監督管理。

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生活垃圾分類,並將環境衛生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管理體系。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和社會實踐,培養和提高學生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標準和規劃條件,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提交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的,應當載明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的位置、面積和用途。

在城市道路、廣場、綠地等公共地塊(域)或者現有居住區,新建、改(擴)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房(亭)等設施,無需辦理規劃、建設、占用綠地等相關手續。

第八條單位或個人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分類:

(1)可回收物是指適於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廢織物、廢家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

(二)有害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對人體健康和自然環境有直接或潛在危害的生活危險廢物,主要包括廢電池、燈具、廢藥品、溫度計、血壓計、廢塗料、農藥、消毒劑及其包裝物;

(3)餐廚垃圾又稱“濕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家庭廚余垃圾、廚余垃圾及其他含有有機物的餐廚垃圾,主要包括廢棄的食材、剩菜剩飯、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等;

(四)其他垃圾,又稱“幹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餐廚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產生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定期、定點將分類後的有害垃圾、餐廚垃圾等垃圾投放到相應標識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專門設置的投放點;可回收材料放入可回收材料收集點或出售給再生資源回收企業。

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廢物、建築廢物和其他廢物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的規定,主動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並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規定,實行責任區和責任人制度。

第十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技術規範收集、運輸和處置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發現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管理責任人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權拒絕受理,並向當地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投訴舉報。相關單位應在24小時內處置完畢。

第十壹條可回收物、有害廢棄物、大型垃圾應當按照收運企業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負責人約定的時間定期收集。

廚余垃圾等垃圾應每天定時收集,每日清理。

可回收物料應當由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單位、個人或者責任人運輸,或者由回收企業預約上門收集運輸;有害廢物由符合危險廢物運輸要求的單位運輸;餐廚垃圾等垃圾由符合生活垃圾運輸要求的單位運輸。

禁止在人行道、綠地公園等公共區域堆放、分揀生活垃圾。

第十二條生活垃圾分類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運輸車輛應當密閉運輸,並在車身顯著位置標明運輸的生活垃圾種類;

(二)將生活垃圾運送到指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嚴禁將分類後的生活垃圾混裝運輸;

(三)根據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量、作業時間等合理配置運輸車輛,確定運輸頻次,做到日產日清;

(四)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或者遺撒生活垃圾。作業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車輛和場地,保持生活垃圾運輸車輛、轉運設施和周圍環境整潔;

(五)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和去向,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運應急預案,並報當地市容環衛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新建大中型生活垃圾中轉站應當單獨設立餐廚垃圾中轉站。

轉運站垃圾暫存應規範。餐廚垃圾等垃圾應當密封存放不超過24小時。

第十四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理,提高資源化利用水平,促進資源化利用:

(壹)可回收材料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回收;

(二)城市有害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交由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置單位處置;

(3)餐廚垃圾采用基於生化處理的綜合處理方法;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發電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五條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處置,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和處理生活垃圾;

(2)處理汙水、廢氣、廢渣、粉塵等。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垃圾按國家相關標準處理,防止二次汙染;

(三)按要求定期對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進行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和評價;

(四)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及輔助設施、設備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並在停工檢修前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確保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

(五)建立管理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運輸單位、生活垃圾來源、種類和數量,制定處置應急預案,並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管、文化旅遊、農業、郵政、機關事務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機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和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減量。

第十七條建立由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工業信息化、郵政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相關行政部門參與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協調機制,鼓勵企業回收塑料、玻璃等低附加值可回收材料和體積較大的可回收材料。

建立再生資源回收信息系統,提供回收種類、交易價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鼓勵生產者、銷售者通過退押金、以舊換新、網購、送貨等方式回收產品和包裝物。

第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管理責任人可以實行以獎代補的方式。相關單位可以通過兌換點等方式,引導個人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義務勞動和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和無害化處理,推動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因履行管理負責人職責而增加費用的,可以與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協商,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九條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生活垃圾分類進行監督檢查。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本級生活垃圾分類綜合考核制度,將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城鄉環境衛生考核指標,並定期公布考核結果。

第二十條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單位的信用檔案。將服務單位的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和環境衛生服務單位信用評價體系,對服務單位的服務質量和信用等級進行年度評價,並公布評價結果。

第二十壹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設立舉報和投訴信箱。發現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壹)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未履行本辦法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的責任區域負責人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生活垃圾收運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壹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壹萬元至三萬元罰款。

違反國家有關危險廢物管理規定運輸、處置有害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阻礙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圍堵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和運輸車輛,阻礙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正常運行,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湄洲島管委會和湄洲灣北岸管委會應當依據本辦法對生活垃圾實行分類管理。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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