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條件的普通票證可以抵扣,如《公路通行費發票》、《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完稅憑證》。
法律客觀性:
2007年7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確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為了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國家陸續出臺了壹些稅收優惠政策。比如屠宰場(壹般納稅人)從生豬養殖專業合作社(壹般納稅人)購進生豬(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生產的免稅農產品),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以抵扣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銷售其生產的農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產品,可按13%的抵扣率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文件沒有明確用什麽發票抵扣進項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第三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項所稱允許在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銷售發票’,是指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產品。批發和零售納稅人享受免稅政策後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這個文件的出臺有“下位法規範上位法”的味道,縮小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界定的範圍。因此,屬於壹般納稅人的生豬養殖專業合作社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能作為屠宰場抵扣進項稅的憑證。容易產生屠宰場只能向生豬養殖專業合作社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來計算進項稅抵扣的誤解。生豬養殖專業合作社是有能力自行開具發票的納稅人。這顯然是不合適的,但沒有消極的政策依據。因為農產品收購發票是納稅人開具的,存在很大的弊端。為進壹步規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堵塞征管漏洞,國家稅務總局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抵扣辦法,農產品收購發票取消只是時間問題。如果全面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核定抵扣辦法,上述問題將迎刃而解。但目前,筆者還是建議上級部門盡快出臺政策,明確壹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買免稅農產品使用何種發票,減少雙方矛盾,降低基層執法風險,切實落實惠農政策,更好地支持農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