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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婁底臨時征地補償標準有哪些內容?

2018年已經,過去壹半了,那麽涉及到的 征地補償 的標準,婁底市民應該都非常想了解,2018年婁底臨時 征地補償標準 有哪些內容?根據最新的規定, 婁底 市的 集體土地征收 、 房屋拆遷補償 安置及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的征地補償都有不同的計算方式。下面我們壹起來看壹下。 本市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及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適用本辦法。 婁底市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 拆遷 補償安置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規範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以下簡稱“征地拆遷”)工作,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以下簡稱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 法規 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及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適用本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曾經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征收其剩余土地時,征地補償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本辦法執行。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的土地,以及鄉(鎮)村公***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其補償安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涉及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全市征地拆遷工作,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征地拆遷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管委會負責領導、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地拆遷工作,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地拆遷工作。 市、縣(市)征地拆遷機構受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實施征地拆遷工作。 市本級從事征地拆遷工作的專職人員,需經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發展和改革、規劃、公安、監察、民政、財政、農業、人社、住建、工商、稅務、城管、房產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同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服從國家征收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征地拆遷工作。 第四條 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統壹標準、統壹拆遷、合理安置。 在實施征地拆遷前,用地單位應將80%的征地拆遷資金(按預算總額)存入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征地拆遷資金專戶;在《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前,將征地拆遷資金全額存入征地拆遷資金專戶,專款專用、統壹管理。未按規定繳納征地拆遷資金到位的項目,不得實施征地拆遷。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管委會應當嚴格執行全市統壹的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政策,不得擅自變更。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管委會應當建立統壹的征地拆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公安、監察、國土資源、規劃等部門及征地拆遷機構、用地單位、被 征地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成,負責研究處理征地拆遷工作中的重大難點問題。 第六條 建立征地 拆遷補償 安置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予以適時調整,具體調整周期與幅度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市人民政府審核並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征地拆遷工作信息公開和查詢制度,征地批復、範圍、補償、安置等相關信息可以依法接受查詢。 第八條 對征地拆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管委會給予獎勵。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九條 擬征地範圍確定後,土地征收方案報批前,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在擬征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居)、組發布《擬征地告知書》3天以上。擬征地告知後,征地拆遷機構應當對擬征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建(構)築物的權屬、地點、面積、數量等進行調查登記,調查結果應與擬征地的相關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依法依規***同確認,並書面簽字蓋章。擬征地的相關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拒不簽字蓋章的,征地拆遷機構可根據其房屋原始建房批準檔案與記錄或采取照像、攝像、勘測等方式取證,並將調查取證結果(包括文字、表格、有關數據、現場照相及攝像資料、相關證明材料等)予以公證。確認或調查取證結果作為土地補償或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自擬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擬征收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或突擊裝修建構築物的,征收時壹律不予補償。 第十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發布《擬征地告知書》的同時,應當書面函告當地公安、工商、住建、規劃、民政、房產、農業、林業、畜牧水產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相關部門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2個月內在擬征收範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壹)新批 宅基地 和其他集體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和其他建(構)築物,辦理房屋變更或 土地流轉 手續,核發房屋和土地權屬證書; (三)戶口遷入和分戶(立戶)、子女 收養 等涉及戶籍、人口變動的手續(但因出生、婚嫁、軍人復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刑滿釋放等正常辦理的除外); (四)核發畜牧水產養殖證、林木種子生產或 經營許可證 ; (五)以擬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或其它註冊登記手續; (六)其他影響征地拆遷工作的手續。 第十壹條 土地征收方案獲得批準後,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征收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居)、組的醒目位置及媒體發布《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土地征收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批準征地的機關、文號、用途和時間; (二)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十二條 被拆遷人應當在《土地征收方案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 土地使用權 證、建房批準文件等合法證明文件,到公告指定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的,其補償內容以確認結果或調查取證結果為準。 第十三條 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依法批準的土地征收方案,按規定在被征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村(居)、組的醒目位置及媒體發布《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第十四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在《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對申請聽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確需修改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經批準的土地征收方案進行修改。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應當在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將征地拆遷補償費用足額支付給被拆遷人;未足額支付到位的,不得強制騰地。 在規定期限內未領取征地拆遷補償費用的,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應當按規定予以提存並書面告知被拆遷人領取。 第十六條 發布《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並足額支付征地拆遷補償費後,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搬遷騰地。逾期拒不搬遷騰地的,由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騰地。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被拆遷人對限期騰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訴訟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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