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作廢的情況:
1、增值稅普通發票,當月開具,可直接作廢,如果發票已經交給購買方企業,需要將發票各聯次收回並加蓋作廢印章;
2、增值稅專用發票選擇作廢必須同時滿足的條件是當月發票,且發票各聯次已經收回;銷售方未抄稅並未入賬;購買方未認證或認證結果未通過。
發票紅沖的情況:
1、跨月的發票,不管是專票還是普票均需要紅沖處理;
2、開具的錯誤發票是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或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不可以作廢,因系統沒有作廢功能,只能選擇紅沖處理;
3、成品油發票開具錯誤應當作廢處理;
4、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後,發生銷售退回、銷售折讓、應稅行為中止等的情形,不滿足作廢條件的,也需要開具紅字發票。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