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後不能作廢。納稅人開具電子發票後,在發生銷售退貨、開票有誤、暫停應稅服務等情況時,可以開具紅字增值稅電子通用費發票。
二。紙質普通增值稅發票
壹般納稅人開具紙質普通發票的當月,銷售退貨、開票錯誤等。發生,退回的發票符合作廢條件的,作廢;如果簽發時發現錯誤,可以立即作廢。
無效條件:
(1)收到退回發票的時間不超過賣方開具發票的當月;
(二)賣方未抄稅且未記賬的;
具體操作:作廢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必須在防偽稅控系統或增值稅發票公告服務平臺進行“作廢”處理,並在每份紙質普通發票(包括未打印的專用發票)上標註“作廢”字樣,保留所有份數。"
不符合無效條件的,做紅色處理。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第壹步:打開開票軟件,進入發票管理模塊,點擊發票填制-增值稅普通發票填制,選擇發票卷,確認發票碼號,彈出新的普通發票界面。
第二步:點擊“紅字”,輸入兩次原藍色發票的代碼和號碼。然後點擊“下壹步”。(註意不要輸入錯誤的代碼號,否則下壹步按鈕可能會變灰,無法點擊。)
第三步:然後彈出原始藍字發票的相關信息。檢查後,單擊下面的“確定”按鈕。
第四步:在備註欄再次核對票面信息和原藍字發票代碼號,確認後點擊“打印”按鈕,打印在新的普通發票上,普通發票紅字發票開具成功。
三。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
不允許手工作廢藍字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因開票錯誤等原因需要開具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的,只能紅洗原票。
允許手工作廢未通過驗證的空白發票、紅字機動車發票和藍字統壹機動車銷售發票。
四。代表公司開具發票
納稅人在開票後需要作廢代開的增值稅發票,如銷售退貨或銷售折扣、開票錯誤、暫停應稅服務等,可在開票當月向原稅務機關申請作廢。
;如果不符合作廢條件,可以通過開具紅字發票對原發票進行對沖。五.丟失的發票
增值稅發票丟失,不需要登報聲明作廢。
丟失的增值稅發票按照“根據財政部開具
通知》(財會字[1996]第19號)規定,從其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遺失的,應當取得原簽發單位加蓋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始憑證的編號、金額和內容,經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批準。
同時,機動車銷售開具的統壹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遺失的,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納稅人遺失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抵扣聯的,可以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者退稅憑證;納稅人遺失已開具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的發票聯的,可以使用相應發票的抵扣聯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